作者|杨凯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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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这为商事调解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2025年12月31日《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既是我国商事调解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应对行业困境、对接国际规则的主动作为。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工作全面步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崭新阶段,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商事调解制度专门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理解、准确使用《条例》,本文试对其进行分析。
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启多元解纷制度转化。《条例》为构建兼具中国特色与实操性的商事调解标准体系提供立法依据,助力实现“经验优势”向“制度优势”跃升,有利于建立源头预防与前端介入的治理标准,有利于构建“多元共治”与“分层化解”的协同标准,有利于确立情理法融合的实施标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在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共治、就地化解”,新时代将其运用于商事调解制度化建设,关键在于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内核植入商事调解领域,推动经验向制度与标准转化。比如,上海浦东新区的“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帮扶模式”和上海市司法局的“商事调解高水平化发展模式”改革实践,就是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植入商事调解制度化而设计的治理措施。《条例》对应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转型中已形成的“数字赋能、程序优化、权利保障”经验,将其制度内核融入商事调解程序,将开启提升商事调解公信力、彰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价值的重要路径,有利于主动推进商事调解程序升级,加速数字化转型,优化与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强化程序权利保障。
以商业逻辑重构立法内核推进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条例》坚持用商业逻辑解决商事纠纷的理念,以商业逻辑重构立法内核,实现“纠纷解决”与“商业价值保护”的有机统一,开启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民事领域延伸至商事领域的高水平发展航程。商事调解服务于市场主体,立法逻辑必须契合商业活动的核心诉求。实践中,上海多家商事调解组织在《条例》颁布前先行探索,以商业逻辑开展商事调解取得的阶段性成功实践,为《条例》确立相关规则提供了经验支撑。商事活动的核心在于效率与收益,纠纷拖延将直接造成经营损失,更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条例》明确了合理收费机制及标准,这为吸引调解组织与高端法律服务机构投入运营及兼顾调解组织可持续发展与中小微企业维权成本,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商事纠纷解决不仅仅只是“定分止争”,更需兼顾合作关系与商誉维系。对此,《条例》明确要求调解员“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还强调“对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强化了“安全保密、信用保障”的商业底线。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明确调解员、调解组织及参与方的保密责任有利于行业持续发展。
以市场规律构筑商事调解行业振兴的发展路径。商事调解行业的蓬勃发展,必须以市场规律激活内生动力,打破行政干预传统思维,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参与”的行业生态。《条例》聚焦市场规律,从准入、竞争、激励三维度激活行业动能。首先,建立市场化准入模式。《条例》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条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评估机制,从调解质量、专业能力、诚信记录等维度考核,淘汰低效、不规范组织,保障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其次,明确培育“专业化、差异化”市场竞争格局。《条例》遵循市场细分规律,引导调解组织聚焦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跨境等特定领域形成专业优势,满足多元解纷需求;对标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推进商事调解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推进搭建全国性商事调解服务平台,整合资源实现供需精准对接,通过市场竞争倒逼行业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最后,注重健全政策与市场双重激励保障。《条例》适用过程中,在政府层面应当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出台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重点支持涉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跨境纠纷的调解服务;在市场层面亟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将商事调解纳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将选择调解纠纷作为信用评价加分项,提升市场主体认可度与选择意愿。
以“诉非衔接”四位一体模式建立全链条解纷新机制。《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并完善了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由此,《条例》通过法定的“诉非衔接”机制,与诉讼、仲裁、公证形成了深度耦合的“诉仲证调”一体化新格局。《条例》完善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明确法院审查时限,打通非诉调解与司法救济通道,赋予司法确认后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将大幅提升商事调解的权威性;允许当事人依照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为跨境纠纷解决提供便利,破解了调解协议公信力不足的难题。《条例》建立诉讼证据互认机制,避免重复举证造成的成本冗余,形成“前端预防、中端化解、后端保障”全链条制度体系,显著提升“四位一体”综合治理效能。《条例》明确商事调解行业专业化、国际化高水平发展道路,对调解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实践中,上海浦东新区谐融商事调解中心不仅邀请民法典、公司法专家担任调解员,还计划邀请“两院”院士担任特邀调解员和特邀指导专家。
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治理新生态。《条例》不仅明确了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法治保障,强化构建多元化协同创新机制,拓展国际化发展空间,还促进市场供给与创新活力释放,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效能具有多维度的实践价值。一是提供高效便捷的解纷渠道。商事调解的灵活高效特性可大幅缩短解纷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条例》规范商事调解行为将引导更多市场主体选择调解方式,规避诉讼、仲裁程序烦琐、耗时较长的弊端,助力企业快速化解矛盾、聚焦生产经营。二是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的解纷机制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条例》通过规范调解活动提升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可增强国内外市场主体投资经营信心;《条例》关于国际化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对接国际商事解纷规则,吸引更多涉外商事纠纷在我国解决,提升我国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吸引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推动商事调解在专业化深耕基础上加速国际化进程。三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条例》推动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形成互补衔接格局,构建全链条多元化争议解决制度体系;通过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仲裁前端,可有效缓解司法、仲裁的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疏导端发力,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
以商事调解现代化的范式转型贡献中国方案。《条例》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商业文明相融合,实现了“和为贵”理念与现代契约精神的共生共融。这有利于实践中推行法理阐释与商业情理沟通并重模式,有助于调解员既精准解读法律规范界定权利边界,又充分考量当事人商业利益与合作愿景。《条例》将商事调解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者实施信用惩戒,体现了商业逻辑下的信用基础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商事解纷新范式在现代商业场景中的创造性转化。《条例》明确了调解组织独立专业法律服务主体定位,强调非营利社会组织属性,有利于在社会治理网络中构建“专业互补、权责清晰”协同机制,有利于借助行业协会专业资源精准识别纠纷根源,以中立性保障调解方案的公正性,从维系长期合作、保护商业秘密、商誉等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定制化的解纷方案。商事调解范式现代化转型的终极指向是制度体系的融合升级,《条例》从“本土治理”向“本土与国际融合”发展,推动实现传统经验现代化转型、制度规范市场化运行、程序设计专业化标准、本土实践国际化目标的立法宗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205)的研究成果。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上海浦东新区谐融商事调解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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