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习惯于通过法律课堂、普法宣传栏或短视频等接受法治教育时,或许难以想象,千年前的宋代,其“法治教育”往往始于一幅壁画、一纸榜文,甚至一本“伪经”(佛教文献中被判定为托名虚构的佛经典籍)。随着科举制度的完善、雕版印刷的普及以及基层教化主体向居乡士大夫与民间书院转移,宋代成为中国古代法治意识相对普及的一个朝代。尤为独特的是,宋代的“法治教育”并不局限于律令条文或判例文集,而是常常借助通俗文艺或宗教图像,以“寓法于礼、化民成俗”的方式实现社会的柔性治理。宋代《报父母恩重经变》绢画,正是这一治理智慧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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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①:北宋《报父母恩重经变》图轴。(甘肃省博物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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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②:经变图第十一幅“孝子不娇,必有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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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③:经变图第十二幅“娇子不孝,必有五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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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④:经变图第十三幅“父母年老,气力衰微时”。

绢上孝影:

《报父母恩重经变》的图像故事

何为“经变”?简单而言,就是以画像形式诠释佛经内容的艺术作品。在唐宋时期众多劝善教化的文本中,《佛说报父母恩重经》尤为流行。尽管其并非佛教典籍,却因大力宣扬孝道被官府用作推行道德教化的重要工具,成为唐宋民间广为流传的“伪经”。正因如此,《佛说报父母恩重经》被“画”了出来——这便是著名的《报父母恩重经变》。

《报父母恩重经变》绢画(图①)原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现藏于甘肃省博物馆。画面纵182厘米,横127厘米,绢地设色,以石青、石绿、朱砂、赭石、白粉、金粉等多种颜料敷绘而成。画中人物众多,有佛、菩萨及僧俗人物123人,排布设计精美,布局疏密得当。可谓“统而不滞,活而不乱”。画面上部绘七佛、七宝、仙山楼阁等形象;画面中心为“说法图”,绘有佛教的“西方三圣”——阿弥陀佛、观世音菩萨和大势至菩萨并坐说法;下部有十弟子、十二菩萨分列两侧供养,下方书《佛说报父母恩重经变》经文(节录)及听法四众,题款“于时淳化二年(991年)岁次辛卯五月廿二日记”。

在“说法图”两侧,以连环画形式绘有十五幅表现父母养育之恩的经变故事。每幅描绘一个独立情节,彼此间以山石巧妙分隔,各图一侧配有墨书榜题,点明所画内容。整套图像系统而生动地展现了父母抚育孩子的全过程,如怀胎、哺育、嬉戏、教育等画面。其中,第一至二图作为楔子,强调“父母恩深”,奠定全卷孝道主题;第三至十图为全卷核心,细腻刻画了父母含辛茹苦的养育过程,是全卷的情感重心;第十一至十五图则为结语部分,画面不再表现日常亲情转而以道德评判收束全篇,意在“褒扬孝子,鞭挞娇子”。整幅经变有着浓烈的释儒合流的中国佛教特色,通过强化“孝为百行之先”的道德引导,实现从叙事到教化的闭环。

以画释法:

润物无声中传递孝道规范意识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有云:“孝,善事父母者。”《宋刑统·名例律》对“不孝”进行了明确界定:“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可见,在宋代礼法体系中,对孝的判断,根本系于是否切实履行对父母的奉养之责。而这幅经变绢画虽非宋代法律文本,却于润物无声中传递了国家倡导的孝治秩序与人伦规范。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说法图”第十一至十三幅的画面及其榜题:

第十一图(图②)绘父母并立,男子于前跪拜;榜书:“孝子不娇,必有慈顺。”

第十二图(图③)绘父母并立,看着长大成人后的儿子只身离去;榜书“骄子不孝,必有五谪。”

第十三图(图④)绘父母年老力衰,不见儿子奉养,孤苦无依;榜书:“父母年老,气力衰微时。”

这三幅画看似是宗教艺术作品,实则是“国家认证”的“孝道行为准则”。毕竟,比起枯燥的法律条文,生动的故事更容易入眼、入心、入脑。更妙的是,经变绢画以无声之像警示世人:孝与不孝,不仅关乎个人私德,更关涉法律的禁令。

早在曹魏时期,律文中的“重罪十条”已将“不孝”列入。唐宋承袭此制,把“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宋刑统·名例律》中明确规定:“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即状告、詈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口、分割财产,或者对其供养不周;在父母的丧期内自作主张嫁人娶妻,或者在父母丧期内听乐、歌舞,或擅自脱去丧服、穿着吉庆服饰;得知祖父母、父母去世,却隐匿不发丧、不行哀礼,或谎称祖父母、父母死亡。凡此种种,不仅是个人私德有亏,更是触犯国法的重罪。当然,除了“十恶”中的原则性规定之外,《宋刑统》在《职制律》《户婚律》《斗讼律》等律文中还作了具体规定。

不难发现,无论是名例篇中的原则规定还是具体律文,孝道规范已深度融入宋代法律体系。就像《报父母恩重经变》第十二幅榜题所言:“骄子不孝,必有五谪。”“五谪”虽不见于宋代律文,却反映出当时社会对“不孝”必受惩罚的普遍认知。现实生活中,相关案例屡见不鲜。在宋代判牍案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兄弟之争”一案。该案涉及三名亲兄弟,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因争占田产而提起诉讼。主审官蔡久轩先以“同气连枝”之义劝导,申明“父母在无私财”乃礼法共识,不得因私利伤及骨肉。但三人执意争讼,拒不听从,蔡久轩遂引《宋刑统·户婚律》“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条“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依法科刑。

情理之间:

将“孝”与“慈”内化为行为自觉

《礼记·礼运》有言:“父慈子孝。”此理亦见于《报父母恩重经变》第十一幅榜题:“孝子不娇,必有慈顺。”即子女之顺,本于父母之慈。反过来,没有父母之慈,孝道便失去根基;没有子女之顺,慈爱也难有回应。二者相须,方成人伦之常。宋代司法实践亦深契此道。凡涉刑狱,若当事人有孝行的,常被视为减罪甚至免刑的关键情由。

在宋代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中有“陈矫赦子”一案。据载,魏国的陈矫任魏郡西部都尉。当时缺少耕牛,凡是杀牛者都要判处死罪。曲周县有一民人,其父生病,他便杀了牛祈祷神灵,县里判处他死罪。陈矫说:“此人是孝子啊。”所以,表请赦免了他。除此之外,宋代无论是为亲复仇案抑或救亲致毙人命案,司法官多秉持“原情定罪”“哀矜折狱”的原则或理念,予以宽贷。

孝子得赦,不孝子理当受罚。但是宋代司法之精微,恰在于其并不拘泥于律文而是寻求情法之间的衡平。如《名公书判清明集》里记载的“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案。该案中,长子马圭屡违亲训,不守子道。父亲去世后,其母不堪其斑斑恶行,将其告上官府。主审官胡石壁初拟以“真为恶人”论处,拟判马圭死罪。但未及定案,马母又呈上亡夫遗书,哀恳赦免其子。胡石壁读后深受触动并感叹:“天下无不慈之父母,只有不孝之子。”最终将马圭“押归本家”,命他时常诵读父亲遗书,反省己过,并请邻里亲戚监督,促其向母谢罪、与弟和好。又如“母讼子不供养”案,寡妇阿蒋孤身一人,全靠儿子钟千乙养活。但钟千乙品行不端还挥霍家中钱财,既不能谋得生计供养母亲,反致阿蒋贫无所依。钟千乙对母亲“供养有阙”,确属不孝,依法本当治罪。因念其母年迈病弱无人可依,严加训诫后,免其刑罚,但责令钟千乙洗心革面,切实奉养母亲。

综观诸案可见,宋代司法对孝道的考量,以“教之不从,刑以督之”为旨归。正如前述案例所示,对于不孝子或令归家奉养,或令邻里监督,或命其诵读亲训、拜谢慈母。因此,孝道入法,不仅出于恤情,更在于教化。《报父母恩重经变》所描绘的恩德图像与因果警示,恰为此种“情法之平”提供了生动注脚。

自2022年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家庭教育义务。从此,家庭教育不再是单纯的家庭私事而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责任。这一理念古已有之,如宋代《报父母恩重经变》绢画,将“亲职”上升为伦理使命。两者虽相隔千年,却共同印证:家庭是育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无论是宋代的绢画,还是今天的家庭教育立法,其本质都是借助图像或制度的外力,将“孝”与“慈”内化为人的行为自觉。

今天的未成年人司法,同样承载着“教化为先”的使命。当孩子走上歧路,问题往往不在孩子本身,而在家庭监护的缺位或错位。因此,检察官的角色,就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应是家庭教育的推动者。在个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父母履职,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改善亲子沟通与陪伴。这看似是司法职能的“延伸”,实则是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本质的回归。回看宋代,古人用绢画教人知孝守礼。今天,我们以制度与法律,引导父母尽慈、子女向善。最终目的都是守护家庭的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法律的意义,从来不只是惩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源在家庭教育。千年前的《报父母恩重经变》绢画告诉我们:最好的法律,不是让人畏惧,而是让人愿意向善。今天的检察官虽不必刻石作画,却可以用专业与温度,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在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绘就暖人的“向善图景”。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本文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综合司法保护检察履职研究(项目编号:GSJC2025-08-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