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特种作业操作证
绝非违规动火的“免死金牌”
有人曾用惨痛的教训给出答案
无证违规动火是错
事发后找人“顶包”、串通作伪证
更是错上加错!
2026年1月2日,瑞安市东山街道毓蒙路一处空置厂房突发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控制火情,所幸无人员伤亡。
然而,这场看似普通的火灾背后,却隐藏着一场精心策划的“顶包”骗局。
事故发生后,瑞安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瑞安市消防救援局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多部门展开调查。在现场指认时,自称“操作者”的周某对作业过程和事故细节语焉不详,调查人员敏锐地察觉到异常。
调查深入,火灾牵出“顶包”案
△事故现场图
所谓的“电焊工”周某在指认现场时破绽百出,对关键信息含糊其辞。调查人员没有放过这一疑点,立即重新梳理线索,通过反复询问、现场勘查和监控比对,最终揭开了真相——这起火灾的实际操作人是无证上岗的吴某某,他为逃避责任,找来了有特种作业资质的老乡周某“顶包”。
“发生事故后,我上网查询了后果,十分害怕受到处罚,就心存侥幸找了有特种证的老乡来顶包,现在回想这种行为十分愚蠢。”面对询问,吴某某懊悔不已。
他来自湖北,在温州工作近二十年,十七八岁便接触这一行,却一直未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学徒时期没有考证要求,后来因忙于工作和家庭,既没时间也未重视考证。他今年本计划考取特种操作证,却为时已晚。
细节揭露,违规操作引发爆燃
调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焊渣残留物,最终认定:起火原因是电焊工违规动火作业,不了解焊接时与铜管的安全距离要求,导致焊嘴附着金属熔渣而堵塞,引发回火。
回火导致氧气瓶压力急剧上升而发生爆炸,碎片击穿邻近的液化石油气瓶,引发液化气泄漏和爆燃。这一连串的反应,揭示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规范操作的必要性。
电焊工属于特种技术操作工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如果操作人员不懂或忽视安全防护,违规进行明火作业,极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直接威胁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不容情,“顶包”三人受严惩
鉴于吴某某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明火作业,且伙同周某及其子小吴某(未满16周岁)向消防部门提供虚假证言,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但考虑到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承认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最终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小吴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因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送拘留所执行。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法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蓝浙浙安全提示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
若是操作不当
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因此相关从业人员
需要经过专门培训
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安全生产绝非儿戏
任何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温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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