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机动车撞了汽车,除非“故意”,否则无需赔偿!
哎呀,一不小心,小电驴和汽车的"钢铁侠"意外kiss了怎么办?别慌张,也别吵吵!咱们有车损险来"兜底",责任划分讲道理。就算您骑着的是“二轮宝马”,法律也给您撑腰。记住安全第一条,心平气和来处理,该赔多少有依据,和和气气解难题!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案件,为公众厘清此类情形下的责任赔偿问题。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2日13时许,在G341国道490公里处(南乐县韩张镇某快递门市前),李某某驾驶冀DY****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向东掉头时,遇被告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乐县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李某某、被告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冀DY****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某,在原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52803.20元。2024年12月17日,原告向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冀DY****车辆维修费6699元。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机动车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杨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为由向被告追偿3499.5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上述法律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本案被告并不存在故意碰撞涉案机动车的行为,故不需要对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向被告追偿无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为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对机动车一方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旨在强调机动车驾驶人应履行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有效控制其驾驶工具所具有的较高运行风险,从而保障道路交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等的人身安全。然而,法律对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加重,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一方可以忽视自身的交通安全义务。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是深刻的警示,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对规则严格遵守。法官同时提醒:道路安全关乎你我他。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是交通共同体的一员。希望所有参与者都能相互提醒、相互礼让,以守法出行的自觉,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愿我们每个人都能做交通文明的践行者,让平安成为每一次出行的底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南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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