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什么是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建筑物和其他高空以下空间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这里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果不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的,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这里所说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东西,既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也包括构筑物。
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抛掷物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抛掷物品”,是指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抛掷物品的行为,物品是由于刮风、下雨等原因,从建筑物或高空中坠落的,即使该物品是行为人的,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这是给该罪设定的入罪门槛,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符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具体可以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3.主体要件。
高空抛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高空抛物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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