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高院
旅客在火车站不慎摔倒骨折,诉至法院要求火车站管理者赔偿数万元,火车站管理者该不该赔?近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旅客诉南宁铁路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认定火车站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驳回旅客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王悦(化名)与同伴乘坐动车到达桂林某站。下车后,王悦胸前背包,右手拎20寸行李箱,左手提若干塑料袋,从距其最近的楼梯通道步行出站,行至楼梯中间平台时,王悦突然摔倒,无法自行站起。桂林某站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悦扶起,并为王悦提供了轮椅以便其就医。经医院诊断,王悦右踝外骨折。王悦认为桂林某站存在过错,将桂林某站管理者南宁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4万余元。
经查实,桂林某站为旅客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楼梯三种出站设施,其中楼梯设有防滑槽和安全扶手,楼梯台阶上、楼梯扶手旁均设有“小心台阶”“当心滑倒”等警示标识。此外,桂林某站站台配置了雨棚,事发当日,楼梯地面无积水、不湿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限度”为界,判断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综合考量场所性质、风险程度、管理能力、受害人行为等多种因素。本案中,桂林某站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楼梯三种出站设施,事发时,楼梯已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楼梯地面亦不存在湿滑等异常情况,工作人员事后处置及时妥当,桂林某站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反观王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携带多件行李下楼梯可能阻挡视线或者影响身体平衡,却仍未选择乘坐更加便捷安全的直梯或扶梯,王悦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王悦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为满足公众的基本安全需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但是这些防护措施无法完全避免所有日常风险。因此,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仍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携带大件行李物品出行时应尽可能主动选择安全可靠的通行方式,当好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作者:胡兰兰 覃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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