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表演就开除”,一名员工因拒绝在年会表演脱口秀,次日便收到解雇通知。最新消息是,法院判了。

近日,深圳一公司员工小明因拒绝领导安排的脱口秀表演,被以“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为由开除。

随着案件的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小明支付赔偿金。

据悉,当时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婉拒了这个“邀约”。领导却认为这是“不给面子”的行为,心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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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小明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其“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构成严重违纪。

小明不服公司的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案件历经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小明支付赔偿金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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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的核心争议是:年会表演是否属于工作职责范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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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年会表演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也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必然关联。将拒绝年会表演等同于“严重违纪”,缺乏法律依据。

更关键的是,所谓的“旷工”指控也经不起推敲。“旷工”通常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年会作为集体活动,尤其是带有娱乐性质的表演环节,通常不被视为员工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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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曝光后,迅速引发网友共鸣。许多人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被迫参与年会表演的疲惫经历,调侃自己是“带薪表演”。

网友普遍认为,这种强迫表演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职场的“服从性测试”,试图以是否参与无关紧要的表演来衡量员工的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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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部分企业管理者混淆了工作职责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年会原本应该是增进团队凝聚力、舒缓工作压力的集体活动,却因为强制性的表演要求而变得充满形式主义和压力

专家指出,组织年会应当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和选择。如果企业想要员工在休息时间排练或参与活动,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并提供相应补偿或安排调休。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