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江苏法治报》2026年1月26日头版
“正入万山圈子里,走出一山是一山。”这是南京市中级法院法官邓光扬的感慨,这句感慨源于南宋诗人杨万里“正入万山圈子里,一山放出一山拦”的诗句,更源于他承办的一起建工纠纷。
2021年,某置业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承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综合体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导致该工程长期停工。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等十项诉讼请求,并申请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邓光扬研究了厚厚的案卷,感到那么多诉讼请求,加上司法鉴定,真可谓“一山放出一山拦”。因此,他突破“一揽子审理”的模式,对双方无争议的解除合同诉请先行判决。南京中院民四庭庭长陈传胜认为,这一判决可谓“一举四得”:一是避免因司法鉴定周期过长导致停工损失持续扩大;二是有力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三是化解购房人退房纠纷;四是为同类未完工程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路径。
南京中院的先行判决是全省法院适用“先行判决+部分调解”的缩影。近年来,全省法院通过“先行判决+部分调解”,打破诉讼僵局181起,帮助企业盘活资金26.5亿元。
建工纠纷频发
迫切需要唤醒“沉睡的法条”
2025年农历新年将至,昆山市某建设公司门前围满被欠薪的农民工,他们冻红的脸上满是焦灼和愤怒。
某建设公司中标某物流公司运营总部一期工程。2022年7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因剩余3800余万元工程款久拖不决,建设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数百名农民工的工资与供货商的货款无法支付。
2025年2月,建设公司将物流公司诉至昆山法院。
物流公司针对结算总价提出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单效力、材料价格认定等十余项异议,不少内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那么多司法鉴定,费用高达数十万,耗时至少一年,谁也等不起,耗不起!”承办法官孙学谦依托法院与住建局设立的“住建安居融诉驿站”平台,同两名具有一级工程造价师资质的专家赶赴现场,核验工程量、比对施工图纸与现场实际差异,逐页核查变更签证单、会议纪要等核心证据,最终剥离出1700万元无争议款项。孙学谦采用“中立评调+先行判决”,判令物流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及利息。
物流公司在收到判决后的10天内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收款当日,建设公司连夜核算,足额发放了农民工工资并结清货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但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前些年,该法条在审判实践中用得不多,差不多是“沉睡的法条”。
据省高级法院民六庭庭长刘悦梅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建工类纠纷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该类纠纷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焦点多,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先行判决制度在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破解纠纷僵局、提高解纷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与建工类纠纷特点高度契合。
以“等不及”的主动
解“拖不起”的困局
先行判决为何如此之难?
苏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源榕谈了他的看法:一是“事实清楚”认定标准难把握。很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计算,都需要专业人员费时费力才能搞清楚。二是部分法官的认识有偏差。有的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仅对先行判决作出原则性规定,有的认为建设工程案件争议无法分割裁判,有的担心先行判决后出现新证据会冲击前面的判决。三是程序衔接机制不完善。先行判决需与后续审理衔接,但缺乏明确的配套机制。
破局之道在哪里?
2023年10月,徐州市中级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先行判决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对先行判决,在立案环节,做到分类施策,精准识别,实现类型化;对先决部分,加快审理,无缝衔接,实现优先化;对余部未决部分,释明到位,以判促调,实现协同化;在机制保障上,加分赋值,统一文书,实现规范化。
2025年春节刚过,省高级法院民六庭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在全省推广“先行判决+部分调解”模式,通过先行化解部分争议,及时打破纠纷僵局,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2025年3月,南京市中级法院的课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先行判决机制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研究”立项。同时,在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江宁区法院和江宁经开区法院试点,探索先行判决适用过程中的困难障碍和程序性衔接事宜。
2025年4月25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出台《苏州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立评调+先行判决”解纷模式规范指引(试行)》,除明确可先行判决的情形、完善程序衔接规则外,还组建“资深法官﹢行业专家”调解团队。法官聚焦法律问题,行业专家针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争议点提供咨询意见。
有力有序扩展
从“重点突破”到“全域深化”
2025年1月29日,大年初一。乡村浓浓的年味扑面而来,年过六旬的睢宁县农民胡某和妻子连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外出,与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交叉路口相撞,胡某夫妇倒在血泊中。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连某无责任。胡、连夫妻二人均住院治疗,并很快向睢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该案承办法官任天阳发现,因医疗开支剧增,加上需要伤残等级鉴定,夫妻二人陷入“断收增支”的现实困境。同时,该案医疗费部分的损失事实清楚、数额明确,依法可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考虑到秦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遂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胡某、连某医疗费。判决后,法院积极督促履行,赔偿款项及时支付到位。
睢宁县人大代表赵雷谈到,法院积极运用先行判决制度,快速兑现无争议医疗费用,有效缓解当事人困难,彰显了司法在依法护老方面的有力作为。
在徐州市中级法院,记者了解到,为破解部分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当事人权益兑现迟缓等难题,徐州中院在总结建设工程领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先行判决制度有序扩展至知识产权、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领域。2025年6月,徐州中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的通知》,构建覆盖多类型案件的制度框架,解决制度运行中出现的程序衔接、保全效力等新问题。据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云娟介绍,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在150余件民事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化解了一批长期僵持的矛盾纠纷,实现了从“重点突破”到“全域深化”、从“机制创新”到“效能释放”的转型提升。
据了解,省高院指导徐州、苏州、镇江等地法院,逐步探索先行判决在其他民商事审判领域的适用拓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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