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民日报
游弋的鳗苗。 资料图
时下,正值我国东南沿海鳗苗捕捞的旺季,当地部分渔民和养殖户正起早贪黑忙碌着捕捞鳗苗。为了进一步规范鳗苗捕捞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推动鳗苗捕捞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25—2026年鳗苗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生产计划、安全生产、资源监测和管理水平等维度全面部署鳗苗生产管理工作。
规范捕捞许可
强化源头管控
鳗鲡俗称“鳗鱼”,每年夏季在太平洋马里亚纳群岛西侧海域产卵,孵化后形成幼体随海流漂移,约每年11月末自南向北从我国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向北洄游形成鳗苗汛。鳗苗是我国重要的水生生物资源,是鳗鱼产业的重要支撑,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关注鳗苗资源管理,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鳗苗专项捕捞管理。
我国鳗苗专项捕捞管理从最初要求生产、收购、运输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到取消收购和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捕捞时间,专项捕捞管理逐渐规范,要求鳗苗生产、收购、出口一律实行许可证制度。
针对渔民群众和基层主管部门反映的批准的合法船数不足造成违规渔船增加、作业时间滞后等问题,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响应渔民呼声,优化调整鳗苗捕捞作业时间,将符合条件的部分作业渔船纳入规范管理,适度放宽作业方式,推动鳗苗捕捞管理趋于完善,各项政策受到广大渔民的欢迎与地方渔政管理部门的认可。
《通知》明确,2026年鳗苗专项捕捞作业时间自2025年第四季度至2026年上半年,单船累计作业时间不超过3个月。在网具数量方面,24米以下渔船携带网具不超过200顶,24米及以上渔船不超过400顶。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捕捞许可证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渔船发放专项捕捞许可证,并将渔船名单在地方人民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网站及渔港进行公示。
严格监督执法
打击违法捕捞
由于鳗鱼繁殖的特殊性,其养殖所需苗种完全依赖天然鳗苗捕捞。尽管日本在鳗苗人工繁育上有技术突破,但成本太高,尚无法实现产业化。每年我国鳗鱼的投苗量主要取决于当年的鳗苗捕获量及进口的鳗苗量。
我国鳗苗捕捞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长江口周边水域的江苏、上海和浙江北部为主的鳗苗捕捞主产区,二是沿海的浙江南部、福建和广东为代表的传统鳗苗捕捞区,这两类捕捞区域在作业方式、管理模式和执法监管上存在差异。
在长江口周边水域鳗苗主产区,鳗苗产量约占全国总量的60%~70%,以12米~4米中大型张网捕捞船为主,作业时间为每年的1月中旬至4月中旬,时间控制在90天以内,每船作业船员6~8人,配置网数约200~400张。长江十年禁渔以来,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执法能力不断增强。
而沿海传统鳗苗捕捞作业区,以12米及以下的小型捕捞船为主,每船作业人数1~2人,捕捞方式和配置网数差异较大,多采取日出夜归的近海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从每年11月开始至第二年的4月初,最长超过150天,多数是依托鳗苗捕捞的生计渔民。该捕捞区目前的船数较多,多数纳入乡镇管理,因乡镇力量有限导致管理松散。
近年来,长江口周边水域非法捕捞现象时有发生。2025年,上海市清理取缔鳗苗网等违规网具3664顶、浮子筏2517个、涉渔“三无”船舶45艘;浙江省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筏)103艘,清缴违规网具3267顶(张);江苏省查处违法渔船15艘,打击“三无”船筏75艘。
《通知》要求各地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管,重点关注持证生产、渔具数量、渔获物定点上岸、浮子阀(舢板)使用、通导设备及船员配备等情况;加强海上巡查,在集中作业区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配合海关和海警部门打击鳗苗走私,保障合法捕捞权益和正常的鳗苗流通秩序。
完善资源监测体系
建立可追溯机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鳗鱼养殖和加工出口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起步,经过40多年已发展成集鳗苗捕捞、幼苗培育、成鳗养殖、饲料生产、鳗鱼加工、出口贸易和配套服务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是我国重要的渔业支柱产业之一。根据海关统计,鳗鱼曾连续多年在中国出口创汇单一水产品中排名第一。
我国是世界鳗鱼产业链最为完整的国家,其产业具有突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了更好加强鳗鱼资源调查,实现鳗鱼产业可持续发展,上海海洋大学长江水域生态保护战略研究中心在2023—2025年连续3年对鳗苗专项捕捞管理相关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形成的《鳗苗捕捞管理调研报告》中就提出建议,推进鳗鱼产业链可追溯系统建设,在鳗苗捕捞阶段落实渔捞日志填报、定点上岸、定点交易、限额捕捞等管理措施,在鳗苗流通和养殖环节探索需要提交鳗苗交易记录和产品出塘记录,以获取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
《通知》明确,在资源监测方面,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牵头做好鳗苗资源动态监测与分析工作,指导各地优化监测方法,做好产量统计,科学评估资源总量与变化趋势。《通知》要求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渔捞日志填报和定点上岸制度落实,派遣观察员随船监测鳗苗捕捞、转载和交易,开展鳗苗生产、购销等环节的追溯管理。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提升管理水平
鳗苗是鳗鱼产业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鳗苗捕捞对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鳗苗捕捞是我国沿海渔民的传统生计产业,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上历史遗留问题多,各地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沿海传统鳗苗捕捞区,多数捕捞船属于乡镇纳管船,不具备申请鳗苗专项捕捞许可的条件,船舶数量不清,不少地方的作业时间超过120天,渔捞日志填报不完整等情况依然存在,无证捕捞获利高于有证捕捞。所以,渔民和基层渔政亟盼要进一步规范实施鳗苗专项捕捞管理。
而在长江口鳗苗主产区,仍有渔民在使用渔船携带辅助作业的浮子筏进行捕捞作业,这些辅助作业平台缺乏导航设备,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针对当前全国鳗苗捕捞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在统筹协调好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础上,《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在开捕前全面排查渔船安全情况。作业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引导并督促渔民及时回收定置网具。同时,要求各地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通知》要求江苏省要对鳗苗捕捞渔船配套的浮子筏(舢板)实施统一管理,落实好安全管理措施;浙江省要运用改革创新方式,用好本省小型渔船管理改革成果,合理研制温州市鳗苗综合管理新方案,循序渐进解决鳗苗捕捞历史遗留问题;福建、广东两省要尽快摸清本省渔船类型和生产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同时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树立依法依规生产的良好风气。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针对鳗苗捕捞将推行“投入+产出”管理模式,在“十五五”期间推进实施鳗苗捕捞限额制度。(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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