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联合示范区相关部门查处1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件,收缴烟花爆竹40余箱,1名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恒口分局联合示范区安消办、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多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专项执法行动,在排查中发现一条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线索,迅速锁定涉案人员及存储地点。经查,辖区安乐社区居民刘某未取得合法许可,私自在家中存储大量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民警当即依法处置,现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40余箱,并将违法行为人刘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依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下一步,恒口公安将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同时,坚持“零容忍”态度,对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为辖区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烟花爆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治安处罚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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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恒口公安
编辑:汤小珊
责编:胡玥
终审:张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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