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郑东新区始终保持严查严管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近期查处的三起非法储存运输典型案例和三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隐藏在身边的“定时炸弹”!

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1月27日,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大有路派出所在辖区一平房内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8箱。经调查,自2025年12月起至案发,白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况下,于该平房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涉事平房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存在极大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依法对白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6年1月27日,郑东新区公安分局豫兴路派出所在辖区某小区日常检查中,当场查获李某某、宋某某二人利用一辆新能源汽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现场缴获烟花爆竹5箱。目前,二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2026年1月27日,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祭城路派出所根据线索,在辖区某小区地下室内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48箱。经调查,2026年1月20日至27日期间,姚某某在该人员密集小区地下室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严重危及小区居民安全。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姚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侥幸违规燃放不可取!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1月18日,赵某某在金融岛某写字楼附近违规燃放“加特林”烟花,并将视频上传至抖音平台,后被群众举报。1月23日,辖区派出所依据《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其依法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2026年1月24日,录某某因其子结婚,在酒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辖区派出所依法查处,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案例三:2026年1月24日,任某某在小区楼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5箱,被辖区派出所巡查发现,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依法处以行政罚款。

安全普法小课堂

这些法律红线碰不得

以上案例暴露出个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缺失,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或在禁放区域公然违规燃放,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更对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储存、运输、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郑东新区全区域为禁放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郑东新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郑东新区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请广大市民群众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和安全观念,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平安、和谐、整洁的全区环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携手筑牢安全防线。

来源 | 郑东新区应急管理局、郑东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