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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筑牢春节期间公共安全防线

切实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江阳公安持续发力

严厉查处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等

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近日

江阳区公安分局龙透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某医院地下车库

停有一辆载有烟花爆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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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现场查获周某某驾驶的

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SUV一辆

车内非法装载烟花爆竹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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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继续深挖

民警发现

周某某在小区还非法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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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储存的部分烟花爆竹

江阳公安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

查获各类烟花爆竹59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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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各类烟花爆竹

人口密度大、消防条件不足住宅区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一旦因碰撞、火源、静电等引发火灾

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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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这一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更是置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性质恶劣、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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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江阳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来源 | 平安江阳新媒体工作室

审核 | 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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