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茂府规〔2021〕13号)规定,经评估,《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化府规〔2021〕3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化府规〔2021〕3号

第一条 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有效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以下区域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一)东线——旧梅石线志光医院路口往北旧梅石线至茂名市监狱路口往东至迎宾大道、迎宾大道往北至国道G207线。茂化路往东方向至旺山村委会路口。

(二)南线——梅石线下郭入口往东至志光医院路口。

(三)西线——从梅石线下郭入口交接处沿国道G207线至罗江桥、国道G207线上官桥方向省道S284线至2300米。

(四)北线——从国道G207线罗江桥往南盛方向至坡积村5路路口、国道G207线丽岗方向省道S285线至世香缘酒家出入口。

第三条 以上范围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保护和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机关报举,举报电话:110。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原《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化府规〔2018〕7号)废止,本规定暂定有效期三年。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 31日

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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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

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有效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拟扩大我市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并起草了《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城区发展迅速,城区范围不断扩大,现城区范围已远远超出原先划定的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原有的禁限燃放区域已经不能满足我市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及防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活动安全管理,坚决防止非法燃放烟花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全力确保我市治安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重新划定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九条,主要阐明《规定》的制定目的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范围以及各职能单位的职责分工和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一)关于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范围。《规定》第二、三条明确了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范围,具体为:东线——旧梅石线志光医院路口往北旧梅石线至茂名市监狱路口往东至迎宾大道、迎宾大道往北至国道G207线。茂化路往东方向至旺山村委会路口;南线——梅石线下郭入口往东至志光医院路口;西线——从梅石线下郭入口交接处沿国道G207线至罗江桥、国道G207线上官桥方向省道S284线至2300米;北线——从国道G207线罗江桥往南盛方向至坡积村5路路口、国道G207线丽岗方向省道S285线至世香缘酒家出入口。以上范围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关于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第四条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市公安部门是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保护和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从而确保禁燃措施落实到位,禁燃工作取得成效。

(三)关于违反《规定》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五条指明了违反《规定》的后果:将由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在规定范围内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途径。《规定》第六条明确,“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关于遵守《规定》义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规定》。第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咨询途径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公安局网站查询,或者通过电话进行咨询(0668-7239034)。

来源:化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