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守护骑乘人员生命安全

东营交警持续开展

电动两轮、三轮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

并对部分违法驾驶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遵法守规,文明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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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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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第五十六条中规定,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十九条中规定,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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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张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博新路与经二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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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闫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博新路与经二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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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吴某某

违法时间:1月27日

违法地点:广兴路与秀丰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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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吴某某

违法时间:1月27日

违法地点:广兴路与秀丰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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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王某某

违法时间:1月27日

违法地点:南一路与郝纯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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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李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南一路与郝纯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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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张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s507小官庄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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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陈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中兴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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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王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黄河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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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宋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探宝西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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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巴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利河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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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刘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利河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安全

为什么要按规定佩戴头盔?

当事故发生时,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带头盔≠戴头盔≠戴好头盔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大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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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戴上的是安全

保护的是生命

东营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驾乘电动车

一定佩戴好安全头盔

来源 |垦利区大队

编辑 |张昕

审核 |范晓辉 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