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7件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于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一起吸食含麻精药品成分的电子烟后驾车多次碰撞其他车辆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于某青,男,无业,为吸毒人员,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案情显示,2024年6月26日上午至27日下午,于某青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共计二十余支。
27日18时许,于某青再次吸食上述电子烟后,在已经出现头脑发昏、反应迟钝等影响正常驾驶车辆的情形下,仍驾驶汽车从江苏省盐城市潘黄街道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发,途经西环路、青年路,行驶至潘黄镇北路与鹿鸣路北侧五十米处食品站路段时,于某青驾车逆向行驶,先撞到路东护栏,随即与蔡某军驾驶的汽车相撞,之后驶入非机动车车道撞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智某宏,又行驶追尾张某安驾驶的汽车,仍未停车,撞击杨某停在路东的汽车后继续向南行驶,撞到谢某红驾驶的汽车后才停下,造成多车受损。
于某青被人搀扶下车,其身体发抖、神志不清、走路不稳。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于某青血液、尿液、头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其车上被扣押的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青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某青系累犯,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于某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依托咪酯作为新近被列管的麻精药品,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听幻视等症状,对驾驶能力产生严重影响。吸食麻精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极易因驾驶能力下降肇事肇祸,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吸食麻精药品后肇事肇祸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于某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警示社会公众“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毒驾闯法网必将受到严惩。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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