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耀时刻
2026
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年度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获评“年度优秀案例”。
巧解拖欠民企账款难题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园林绿化公司)与某区人民政府签订《前期工作投资协议书》,约定由某园林绿化公司负责某项目的策划、规划调整等前期工作。协议明确了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费用结算方式。某园林绿化公司完成了第一阶段策划方案,并启动了第二阶段的部分工作。期间,某区人民政府多次调整项目功能定位,导致某园林绿化公司对策划方案进行重大变更。2020年5月以后,某区人民政府停止实施该项目,某园林绿化公司多次申请结算前期工作费用,某区人民政府以前期工作费用未经审计为由,拒绝支付。
某园林绿化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区人民政府支付前期工作费用650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期工作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前期工作费用以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审的结算价为准,对于非因某园林绿化公司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果,法院应组织双方进行结算。本案前期工作费用应按照《前期工作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规划、地形测量等计费文件中规定的费用标准,并结合某园林绿化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情况进行认定。就某园林绿化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性质、完成程度、具体适用计费文件中的哪一类标准等问题,属于规划设计、地形测量等费用测算方面的专业问题。双方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协助当事人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回答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对质,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双方意见后,最终认定某区人民政府应向某园林绿化公司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共计4128680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某区人民政府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三、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的规定,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获得及时支付;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解决专业性问题,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用法治力量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本案有效回应了广大民营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期盼,有利于稳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发展预期,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政府与民营企业良性互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力。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家荣,省政协委员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巧解拖欠账款难题的案例。案件的处理不仅厘清了法律关系,更通过制度创新回应了社会关切,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
一是精准适用法律,破除“结算壁垒”。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刚性规定,准确界定责任。在非因企业原因导致审计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法院并未简单驳回起诉,而是依职权组织专业结算,有效打破了政府部门“不审计不付款”的僵局,从源头上切断了拖欠账款的借口,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
二是创新审判机制,提升解纷效能。针对案涉工程费用测算专业性强、争议大的特点,法院依法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专家辅助人协助当事人就专业问题进行质证、对质,不仅解决了法官在专业领域的知识盲区,更提高了庭审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种“专业人办专业事”的审判模式,是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三是强化价值引领,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土壤。本案判决生效后,政府方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体现了司法裁判在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府院良性互动方面的积极作用。它向社会释放了“欠账必还、违约必究”的强烈信号,极大地稳定了民营企业家的发展预期,增强了投资信心。
从以上可以看出,本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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