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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八届】

(公告第106号)

因工作调整,施磊同志向县人大常委会申请辞去鹤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鹤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鹤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接受施磊同志辞去鹤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鹤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鹤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以上辞职情况报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此公告。

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十八届】(第108号)

(2026年2月3日鹤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鹤庆县人民政府县长周晓芳提请:

决定任命陈卫兴为鹤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十八届】(第109号)

(2026年2月3日鹤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卫增提请:

免去赵金志的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来源:鹤庆人大、鹤庆融媒

编辑:向红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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