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对于个人或是有组织的职业打假现象的认识,舆论上乃至执法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赞成的人认为,其补充了执法监督的空白,可以让不法商贩有所收敛;但反对者认为,职业打假者仅是为了个人牟利,有选择的打假实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从历史上看,管理部门曾经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了包容政策,也就有了职业打假人一度做大,甚至专门成立公司的现象。

不过,近些年来,职业打假行为正在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管控乃至打击,理由是,职业打假的乱象越来越多,执法司法部门成了他们牟利的工具,有些打假人甚至不惜采取造假、欺诈等违法手段,达到个人牟利的目的。

对应以上的变化,执法司法部门对于“知假买假”的态度,也处于摇摆之中,从一开始的全面支持,到仅限于食品、药品领域,再到全面的收紧,对存在违法情形的采取打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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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领域,对职业打假行为持不支持的态度

2024年8月21日,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明确:知假买假者,法院将严格审查其购买目的; 短期多次、批量购买、重复起诉,将被认定为恶意索赔;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有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基层法院驳回职业打假人起诉的比例高达85%,支持率只剩15.2%。而5年前,这个数字还是68%。

行政执法领域,2024年职业打假类行政处罚案件量同比下降51%;司法裁判领域,北京、福建等地一审驳回率高达82%;刑事打击领域,市场监管总局与公安部已刑事立案恶意索赔1200+起。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中,明确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夹带、调包、造假、篡改生产日期等手段索赔,一律移送公安; 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从严审查。

2025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其中不仅规定了大数据联网可查的投诉人实名制,而是规定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如此规定,等于直接将“知假买假”的职业索赔者,排除在了行政执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也就封堵了职业打假者的获利空间。有人惊呼,这个“办法”实施之后,意味着职业打假人一词将迎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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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正常消费与恶意索赔、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恶意索赔”,随着对职业打假行为的严控严管,被越来越多的执法司法文件提及,可这些名词具体含义及执法司法尺度是什么呢?

202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五个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既有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也有通过餐馆就餐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旨在在区分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

例如,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中,虽然石某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请求退还购物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经法院调查,石某曾在一定期间内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

法院认为,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麻油鸡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均按相同规则进行审判。

在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中,曾某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45件900斤鲜竹笋,合计9000元,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本案鲜竹笋外,曾某还于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

法院认为,曾某购买案涉竹笋重量高达900斤,远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等事实,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索赔。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为1件竹笋20斤(价款200元),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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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苏某敲诈勒索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苏某2024年1月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本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63元,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在向某等敲诈勒索案中,向某等人在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用事先准备的钢针将食品包装袋扎穿,将毛发或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如果商家提出质疑,向某等人则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被判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黄某等人诈骗案中,黄某等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胀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被判诈骗罪。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