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警方
关于联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等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防控,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各环节安全管理
(一)生产环节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经营环节
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专柜经营,严禁占道店外经营、流动经营、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经营;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渠道产品。
(三)储存环节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四)运输环节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燃放环节
严禁在禁放区域内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生产、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兜售行为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超出铺面门窗外墙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夹带行为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储存行为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燃放行为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违法犯罪责任。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和 “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排查监管力度,对发现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呼吁广大市民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产品。
举报渠道:
公安机关:110
应急管理部门:0870-25295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70-2132046
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上电话或直接到当地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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