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新闻晨报·申度新闻连续报道了因“乱直播”引发的消费乱象。针对“被直播”“乱直播”现象,在今年的上海两会上,市人大代表金缨,从加强行政干预、压实经营者责任、激活社会监督力量三方面,给出了治理建议。 代表调研:“被直播者”存在维权困境
在调研中,金缨发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有明文规定,但在生活中,普通民众对于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认知却存在着法律盲区和认知错位。部分直播者和商家错误地认为“公共场所即可随意拍摄”。一旦争议发生,管理部门由于缺乏应对经验,常常不了了之。
同时,“乱直播”侵权行为的即时性,让违法者会以以被侵权者证据固定难,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而心存侥幸,误以为其所获得的流量收益与可能承担的责任不成比例,铤而走险,致使违法直播行为频频发生。
此外,金缨发现,在目前的直播产业中,承担内容传播枢纽和技术提供者的直播平台,在实时审核、侵权投诉效应方面仍存在滞后和不足。行业自律规范缺乏强制力,难以对海量、即时的直播活动形成有效约束。
对策建议:三位一体破解直播管理难
金缨指出,治理“被直播”“乱直播”乱象,必须坚持法治思维,构建以行政执法力量为保障,以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为基石,以社会公众共同监督为支撑的“三位一体”综合治理体系。
其中,强化行政干预,推动执法机关依法主动履职是关键。
金缨建议, 针对目前直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公安、网信、市场监管、文旅等多部门,可针对商业街区、餐饮娱乐、健身洗浴等重点场所,定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对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安装摄像设备的场所(如旅馆客房、公共浴室、哺乳室等)进行直播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监管部门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推动打通110报警平台、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络侵权投诉渠道的信息互通。面对因正在直播的内容引发的紧急投诉,监管部门应建立快速响应与处理机制,及时出警处置,对反复被报警直播侵权的单位或个人,应从重处理。
另外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可加大涉直播侵权案件的普法力度,发布涉直播侵权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例,指导基层执法,并向社会普法,形成震慑效应。
此外,金缨建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法定义务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指导商家推行“直播告知与同意”制度。
要求凡是经营场所内进行直播的商家,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清晰、明确的告知标识,说明直播范围、目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如卫生间、更衣室、付费包厢等禁止直播场所,展开定期抽查,并将医疗机构、幼托机构等特殊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违法直播行为,纳入检查范围。
针对平台在直播监管中的不足,金缨建议,网信部门应督导直播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优化AI识别与人工审核机制,对来自明确“禁区”或大量投诉的直播流进行预警和干预。同时,可将商家与主播的“乱直播”违法行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在行政许可、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三,金缨建议,在治理直播问题的过程中,可通过激活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构建治理合力。
例如,可在“随申办”APP或主流直播平台首页,增设“直播侵权举报”专用入口,实现举报信息向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同步推送,按需转办,并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降低公众的维权门槛。
同时,支持网络文化、商业服务等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更细致的直播行业自律公约。鼓励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通过以案释法,向市民清晰传达“未经允许不得直播他人”的法律红线,以及遭遇侵权时的正确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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