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对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禁飞
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空域秩序,防范各类安全风险,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商丘市部分区域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禁飞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飞管控区域
商丘市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
二、禁飞管控时段
2026年2月5日0时至2026年2月10日19时。
三、禁飞管控类型
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10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热气球(载人气球)、滑翔伞、动力滑翔伞、飞艇、航空(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禁飞管控区域内,未经空域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各类“低慢小”航空器私自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四、申请、报备与责任追究
(一)除涉及应急救援、警务执勤、军务活动等特殊飞行任务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解放军中部战区空军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实名登记、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无人机及飞行活动备案等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备方可实施。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持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到辖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备,对未经批准飞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请广大市民及航空器飞行爱好者(飞手)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违法飞行行为。
周口
周口市公安局关于临时禁止
“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
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空域秩序,防范各类安全风险,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周口市部分区域低空慢速小型目标飞行器和空飘物〔以下简称“低慢小”飞行器(物)〕实施临时禁飞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目标
“低慢小”飞行器(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伞、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低慢小”飞行器(物)。经批准用于安保和应急救援等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和空飘物除外。
二、管控时间
2026年2月6日12时至2月10日24时。
三、管控范围
文昌大道以北、中原路以东、太清路以南、天山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四、管控措施
(一)在上述管控时段和区域内,禁止“低慢小”飞行器(物)飞行。涉及相关活动保障、应急救援、勤务执勤等特殊任务飞行及有宣传等需要的部门和单位,提前报周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
(二)管控期间,请相关从业单位、广大居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三)管控时段内,对于违规飞行“低慢小”飞行器(物)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来源:周口日报,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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