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主城区人口70万的城市,5400万“烂”在了马路边。对于围观者可能并不惊心,但对于一家小小的民企还真“肉跳”。不少地方,或许都遭遇了这一“茬”,但对于一个“新科”全国文明城市,似乎显得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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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烂账是怎么来的?泊车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缘自100万次路边停车收费。
事情得从十年前说起。该市政府将主城区道路边的停车泊位收费经营权挂牌出让,泊车公司以1229万元中标,并与市交警支队订立了转让合同。
转让期为15年。鉴于头一年需投资管理平台建设,合同约定,第二年每一个车位交200元,从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10%,直至合同终止。
当初,像其它三四线城市一样,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靠人工值守收费,欠费也是正常的。好在交警将交清停车欠费作为车辆年检的条件,头几年烂账的并不多。
这两年,各行各业的拖欠较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三角债”有过之无不及。大家的习惯思维似乎都归咎于“后疫情”,经济一季不如一季,挣钱一月不如一月,连大老板的豪车都没有了油钱,大众车主的平民百姓欠点停车费当属情有可原。但对于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这个问题并不是最要命的。泊车公司收费每况愈下、雪上加霜的是,不仅车辆年检不再过问停车是否欠费,而且车主信息被“严加保护”。当然,其中原因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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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不管了,欠费也就无所谓。不知车主姓甚名谁、怎么联系,泊车公司陷入自行催收“找不到北”。现如今,停车费收缴率一路下滑到不足30%。
泊车公司深谙,与其坐以待毙,不如求助“最后的救命稻草”——法律。几年前,泊车公司曾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回收的效果也不错。有句老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话不假,可好办法也有昙花一现的时候。有车主祭出上网大招,一举击中法院“要害”,依法催收就此偃旗息鼓。
最低5元的单次欠费,日积月累,“100万次、5400万”双双挂账在了泊车公司最新年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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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理,就是指某一件事客观反映出的道理。合乎情理的事,也就不容非议。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评判某一件事的是非,情理无疑是大众心目中崇尚的标准。
对路边停车收费,不少车主带有抵触情绪,在他们看来,事理很简单,路边停车位是公家的地,政府应该免费提供给老百姓才是。且不说“公共资源有偿利用”这等大道理,如果还在那个地广车稀的年代,这种说法也并不是完全不讲理。
问题是,飞速发展之下,在城市,车子如同房子已经“泛滥成灾”,即使是政府在道路边划出泊车位,仍然供不应求。当“停车难”成为社会问题的时候,城市路边免费停车的“民意”已不合时宜,只能让渡和服务于客观变化的“社情”。恰如前述转让合同就此开宗明义指出:“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缓解城区交通停车难现状,科学合理利用泊车资源,有效规范停车秩序……政府决定将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经营权整体公开拍卖。足见,路边泊位收费,不仅是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更是为了优化城市交通、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目的正当,而且合情合理,本就是一桩顺理成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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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理顺并不等于法随。政府、单位、个人做任何事,除了需符合情理,还得有法可依。与那个“言听计从”的久远年代相比,现如今,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也可以质疑政策、决定的合法性。毋容置疑,这是社会的进步。路边停车收费合法与不合法,遭车主质疑甚至异议,无可指责。
面对质疑,有不有底气,能不能硬撑,核心在路边停车收费有不有法律政策依据?以该市出让路边收费经营权作为范例,经盘底梳理,不难看出,相关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之构筑有一个完备的体系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该条款是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最根本的法律授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由政府定价。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道路泊车服务可被视为重要的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停车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
2015年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以发改价格〔2015〕2975号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健全配套监管措施等。
省级以下层面,《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第十四条规定,收费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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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印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12月24日印发)、《邵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邵阳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邵价服【2014】35号)、《邵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邵阳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价服【2016】294号)就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作了详尽规定。

2025年12月,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进一步予以完善。其中,对计费方式调整为“按计时单位收费的,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免费停放时长从15分钟统一延长至30分钟”。
法谚说,法不徒以自行。在我们这个法律意识“先天不足”的社会,有一个守法与用法的“双标”悖论,主张权利时“言必有法”,对待义务时却“装聋作哑”。停车收费的法律政策依据虽然明摆着,停车收费的小票上也附注清晰,但欠费的车主要么声称“不知情”,要么攀比“别人都没交”,其理直气壮、相互攀比,足以令交费者“汗颜”,直至将依法催收逼入“墙角”。自愿主动“清欠”似乎变成了笑话、沦为“无知”。
诚然,人工值守也有缺位、计时有误的时候。有车主就自己的欠费提出异议,这不足为奇。至于异议成立与否,尚需进一步核实。但据分析,真正的差错率可以忽略不计。
对于路边停车收费的性质,法律尚无定论,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无论对车主与泊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都不改变其权利义务的定位,即“停车收费合法,泊车公司享有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的权利,车主有义务向泊车公司支付停车费。”44.7万欠费车主中,赖账不交、坐等观望的,看来占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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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万,泊车公司对车主,一旦失去游戏规则,力量的对比显而易见,博弈的结果可想而知。如今的30%收缴率注定会跌至百分之个位数。苦不堪言者,泊车公司首当其冲,但“苦主”的背后会不会粘着骨头连着筋?
在城里,如今没有几个市民不炒股。判断上市公司有不有投资价值,首先看基本面,而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才能真正给投资者信心。一个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与上市公司比拟,要给人以信心,基本面与治理结构都不可或缺。现阶段,社会治理不可谓不重视,但系统性、结构性的矛盾仍然突出,法治化愿景遥遥无期。城市路边停车、物业服务中的现象级欠费,折射出的是点到面的近忧远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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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欠费,或许有着这样那样的理由,但从面上看,纵使停车收费的宣传如何不给力,纵使值守人员未能将计时小票夹入雨刮器,在车辆驶入泊车位的那一刻,可以坚信没有哪个不知道停车是要收费的。拒交、拖欠的理由绝大多数情形下不过是借口,诚信被抛在脑后才是最根本的。5400万的烂账直接坑的是泊车公司,社会诚信的“溃烂”恐怕更令人痛心疾首!
法律层面上讲,政府将停车收费经营权出让,收取了转让费,即使合同并未约定政府的保障义务,为泊车公司依法正常经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也不失为附随义务,这其中包括前期卓有成效的与车辆年检挂钩、车主信息提供等。这些附随性措施被弃用,其本身就存在违约之嫌。
全局上看,区区一个泊车公司被欠费拖垮或许对一个地方不算什么,但市场期待的营商环境将大打折扣。政府对5400万“烂账”不仅负有直接责任,而且“袖手旁观”下的看客作派更损害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合理预期,最终是不是得以牺牲营商环境为代价?
理论上,司法是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纠纷多发、诉讼爆炸的当代,诸如此类的44万多的欠费纠纷,对法院确实是难以承受之重。但“一刀切”不受不理,不仅有失为合法经营保驾护航之责,而且无异于为不诚信的欠费行为背书,是不是会将法治诚信拖入“法不责众”的泥潭,最终失去的是不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显而易见,路边停车收费难,原因复杂,个个有份;治理这一难题,势在必行,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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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表明:影响收缴率的关键因素是收费技术,地磁、视频识别 > 手持终端 > 人工收费,路边停车收费的信息化改造不失为提升收缴率的基础治本之策;追缴机制上, 征信挂钩>法律诉讼 > 自行催缴 > 无措施,路边停车收费难得有赖综合施治。解除诸如这个城市的5400万之“痛”,良方不外乎:提升市民诚信意识,ETC支付,与车辆年检、过户挂钩,欠费纳入征信,防患于未然治未病;调解、仲裁、诉讼(支付令),跨渠道联动,多管齐下,对症下药治已病。
借此提醒欠费车主,欠账总是要还的,一旦诉讼到法院:除需全额支付所欠停车费外,还需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若拒不履行判决,还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贷款、高消费、任职等‌。希望广大市民车主在享受便利停车服务的同时,也自觉缴纳停车费。(源自《为法在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