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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金晨于2025年3月16日15时07分驾驶小型汽车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岭下村公交车站附近,金晨驾车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车内3人轻微受伤。
金晨因脸部受伤打车离开,前往医院治疗,留下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徐某青在交警调查中谎称自己系驾驶员。同时,经警方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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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方事故是不是交通事故?
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显然,金晨的事故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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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在事故中有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显然,在这个事件中金晨不应负民事责任,亦不存在交通过错,自然也不应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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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驾车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车内3人轻微受伤,金晨因脸部受伤打车离开,前往医院治疗,构成肇事逃逸吗?
前面已经分析,金晨在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那她去看病,自然是人之常情。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金晨不负有责任,然后去医院治疗,当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怎么就成了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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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认定金晨: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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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金晨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亦有可商榷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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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方事故,未造成外人损失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报警,要交警处理也有可商榷之处。
毕竟民不告官不究,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当事人的自我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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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假定警方通报无误的情况下,再分析一下案情:
金晨驾车——狗出没——避让狗——单方车辆事故——金晨脸部受伤,车内三人轻微伤(女演员的脸重要性我想大家都知道)——金晨打车去医院——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徐某青在交警调查中谎称自己系驾驶员——(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阶段调取交警监控——发现实际驾驶人并非徐某青,而是车主金晨本人——保险公司随后向交警部门报案——金晨方面曾联系保险公司要求撤案——保险公司经考虑后撤销了该报案,注:此细节非官方消息)——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这样的事实,能认定金晨是肇事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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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青在交警调查中谎称自己系驾驶员,如果不是金晨指使,金晨自然不承担责任。
即便是金晨指使或者默许,毕竟金晨是名演员,金晨不承担责任。金晨也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不是肇事后逃逸。
2026年2月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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