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处理道路货运车辆

超期未检测事宜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经梳理发现,辖区内有部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存在货运车辆检测有效期超期且未完成检验检测。现将相关业户、车辆信息予以公示(见附件《货运车辆超期未检测明细表(金普新区)》),请相关业户立即改正,及时按规定检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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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11日

来 源 | 金普发布

编 辑 | 徐颢瑞

400-991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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