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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北京市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提出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22项轻微违法免罚情形和25项初次违法慎罚情形。今天,我们通过一则危险废物管理“初次违法慎罚”案例,展现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平衡“严守底线”与“容错纠错”,为企业提供更有温度的法治保障。
01
案情简介
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的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900-052-31),虽建有单独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但在维修车间东侧擅自堆放2块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现场称重约26.2千克,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上述违法线索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该单位属于汽修单位,其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堆放的废铅蓄电池重量为26.2千克,且处于未破损的状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轻微,同时该单位系初次违法,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关于初次违法慎罚的规定。最终,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2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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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该单位未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擅自堆放废铅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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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47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名称:“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为:“1.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 2.汽修单位或电动自动车销售单位擅自堆放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小于1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03
工作成效
本案是顺义区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生动实践,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个案处理,更在于通过精细化执法展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成效,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落实,充分体现了刚柔并济的法治实践、政企互动的良性循环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性优化。
来源:法治顺义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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