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全球化不断深入、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大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愈发迫切。构建一套科学、合理且有效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有助于提升人民法院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数量和质量,从而推进涉外案件审理提质增效。
要构建涉外法治人才选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不仅是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国家形象、切实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内部人才选育体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石。一是设立选拔机制。可专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小组或管理委员会,成员包含人事部门和涉外审判条线资深法官以及高校国际法专家、外语专家等专业人士。选拔对象包括具备涉外学历背景、具有一定涉外审判工作经验的法院干警。选拔标准包括候选人学历结构、专业背景、外语能力、涉外案件审判经验等。通过量化选拔标准,建立定期筛选机制,对选拔对象进行多维度评估。二是完善培养体系。可设置阶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构建可进可出、可升可降的多层阶梯式培养体系。在初级阶段提供全覆盖式系统化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多语种课程等。在中级阶段开展“老带新”式专业实践培训。扩展涉外案件审理和讨论的人员构成,安排院内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作为带教老师,“一带一”或“一带多”,针对性沟通指导。在高级阶段则开展国际合作培养。可通过内部遴选机制,推选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举荐其进入国际组织机构任职。三是优化岗位设置。科学岗位配置是基础。鉴于涉外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设立专门涉外审判庭或合议庭,配置涉外审判专家、青年后备法官及相应学科背景的新进干警,构建高效、专业的岗位梯队。优先考虑具有丰富涉外审判经验和卓越领导才能的法官担任领导,推动涉外审判团队的整体能力提升,并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与法院整体发展规划相衔接,对涉外法治人才在职级晋升、评优评先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实现双赢、多赢。
要强化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数字建设。法院可利用智能化、数据化等技术,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管理、运用等环节推进数智化建设。通过构建涉外法治人才的多维数据库,以高质量的数字建设赋能法院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一是拓展数字应用管理领域。首先,依托数字化管理方式,分层分类建立不同类型涉外人才的培养档案。其次,探索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库,实现涉外法治人才的全链条、全周期科学管理。最后,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构建智能化涉外审判学习平台、智能化的案例库与法规检索系统,提供诸如外国案例、国际条约、国际示范法等个性化学习资源以及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二是强化数字赋能队伍建设。结合数字技术发展,通过数字技术积极解决各法院之间涉外审判领域人案配比不均衡、岗位调配不当、考评选任依据单一等问题。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动态监管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情况,针对性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提升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整体治理效能。三是完善数字支撑保障机制。应加大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所需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完备且先进。同时,建立数字安全保障体系,保护涉外法治人才信息及涉外审判相关数据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与数据篡改。此外,还需制定数字技术应用规范与标准,引导涉外法治人才正确、规范地运用数字技术开展涉外审判工作,保障数字技术积极且稳定地发挥作用。
要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共育模式。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共育模式,法院可在内部打通不同级别法院以及法院内部不同部门的合作渠道,在外部加强院校合作与国际合作。一是打通法院系统共育渠道。可建立四级法院涉外法治人才交流锻炼平台。基于不同层级法院涉外审判实践的特殊性,促进涉外法治人才在各级法院间的流动学习,增进裁判思路的逐渐统一,实现法院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同级法院之间可探索建立定期横向交流制度,通过人才流动等方式弥补地区人才配备不均衡的问题,助推法院系统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协同发展。法院内部可建立健全轮岗机制,在扩展涉外法治人才的发现渠道的前提下,推进人才多元化发展。二是加强涉外司法共育合作。加强与国际司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是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国际视野和实务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首先,可积极与国际组织、国际研究机构、国际司法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经验交流分享、司法合作项目等工作。其次,可与高校等专业机构共建共享国际司法案例数据库和外国法查明智能系统,为涉外审判人员提供国际司法数据库的专业支持,为涉外审判打牢专业基础。最后,可推动涉外法治人才的国内外流动,选派涉外法治人才到相关国际组织中任职,增强我国的国际话语权。三是优化院校协同共育模式。法院系统和高校系统的协同合作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首先,法院可协同高校改革涉外法治教学体系,开设涉外审判、小语种法治班等项目,为法院培育更多符合涉外审判需要的人才。其次,法院应当拓宽与高校的合作模式,例如共同开展涉外法治司法实践课题研究,共同举办涉外法治专题研讨会,搭建多元涉外法治培训平台等。最后,加大院校涉外法治人才的流动转换力度。一方面,应鼓励高校涉外法治优秀师生到法院部门实践和挂职。另一方面,法院应选派优秀涉外审判人员到高校担任兼职教师,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促进涉外法治人才全方位成长。
总而言之,人民法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路径构建是一项系统的、全面的、关键的长期工作。既需要法院系统在内部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也需要积极拓展与国内高校、国际组织机构的共育领域,充分整合各方资源,为中国法院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段鑫睿 孟可心(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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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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