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元宵等重要节点临近,为进一步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汕头市多个区域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管理通告,对燃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行为作出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金平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月9日,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严禁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金平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湖区:全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2月8日,龙湖区六部门联合发出《禁燃烟花爆竹倡议书》,根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龙湖区全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市政府临时划定的准许燃放区域除外。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及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部门将一律依法依规查处。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汕头市龙湖区应急管理局、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龙湖区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禁燃烟花爆竹倡议书》,向广大居民朋友们发出倡议:争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争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争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
澄海区:未经批准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1月26日,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坚持执行澄海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澄华、凤翔、广益街道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坚决打击取缔燃放发射高空礼花弹、地面炸炮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在汕头市澄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单位,必须领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准从事经营活动。已取得上述合法证照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进行道路运输。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电话: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0754—85855050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0754-85886735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54—85877478
濠江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月9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发布《关于全域禁止在濠江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倡议广大市民安全文明过节,自觉宣传禁放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相关行为,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潮阳区:从“源头到燃放”全链条严管
2月6日,潮阳区发布《关于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重点强调 “非法即严查”,从生产、经营到运输、燃放,全面压实安全责任。
严禁未经许可从事以下行为:
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中携带、运输烟花爆竹。
明确禁止燃放的重点区域包括:
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公墓、烈士陵园易燃易爆设施周边、燃气管道沿线、机场、车站、码头、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商业综合体、步行街、集贸市场、体育场馆、景区、公园、绿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所有建筑物室内及公共走廊、阳台、屋顶等,违规行为将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查处,依法追责,绝不姑息。
在潮阳区中心城区以下范围内:城北一路以南、城东大道以西、城南一路——潮海路以北、棉新大道——城西大道以东,以及文光街道古帅社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潮南区:划定禁放区域,长期实施管理
潮南区人民政府同步明确,已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并实行长期、常态化管理。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以危害公共安全方式燃放的,将依法处罚,未成年人违规燃放造成损失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如确因 重大节日或公共活动 需要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该通告自2026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5日。
潮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备注:以上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燃区域
南澳县:除政府划定范围外,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南澳县2月12日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的通告》,通告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南澳县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活动。除南澳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区域外,全县范围内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6年2月16日(除夕)19时至次日(初一)1时可以燃放;2026年2月17日(初一)至3月6日(正月十八)每日19时至23时可以燃放。
燃放区域
1.后宅镇
(1)贝沙湾沙滩、祥云广场东侧南丰大厦靠沙滩的路段
(2)四季田园二期空地
2.云澳镇
烟墩湾靠近五金厂东侧,约100米范围
3.深澳镇
成功大道妈宫下广场及成功大道北侧中段硬底化空地
4.青澳管委
山岗旭日广场原排球场前、半岛酒店前
燃放种类
可燃放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严禁燃放所有A、B级烟花爆竹和专业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严禁燃放“孔明灯”(注意:合法合规的烟花爆竹产品均会在外包装处标明其等级和类别,请广大市民游客仔细甄别)。
东海岸新城:全域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2月6日,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东海岸新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规定,汕头东海岸新城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全域禁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东海岸新城范围内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300元—500元罚款,因燃放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违法燃放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注意事项
(一)凡燃放的烟花爆竹,其来源均须合法合规。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请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要及时清理垃圾,确保环境卫生整洁。
(四)凡违反本通告,非法进行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县相关部门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六章之规定,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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