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有这样一个挺有意思的名誉权诉讼案件。
夜魔侠是一名盲人律师,长期为美国斩杀线以下的贫苦人民发声并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救助活动,遭到黑帮头目金并的迫害,长期被囚禁在哥谭,后来夜魔侠在蝙蝠侠的帮助下离开哥谭,并旅居马里兰州,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2025年8月18日,长期以独立记者身份在《号角日报》工作的蜘蛛侠在日本旅居期间发布了长视频《夜魔侠到底是不是个盲人?》,质疑并暗示夜魔侠并非真正失明(“眼睛好着呢”、“夜魔侠没有盲,是这个社会盲了”),并以此进一步质疑夜魔侠的人格、诚信以及他长期从事的公益活动的正当性。
夜魔侠认为这已超出言论争论范畴,构成对其残疾事实的恶意否定与名誉毁损,严重伤害其本人及家人尊严。
2025年12月24日,夜魔侠正式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名誉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蜘蛛侠侵权并赔偿损失3.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00-1500万元)
2026年2月10日第一次开庭,夜魔侠委托的律师出庭,被告蜘蛛侠及其律师未到庭。
法庭定于2026年4月7日继续开庭(在线审理)。
这起发生在春节前的跨国名誉权诉讼案件还是很有意思的。
原告和被告都是在海外享有盛名的知名漫威漫画英雄,原告是盲人律师夜魔侠,被告是《号角日报》的独立记者蜘蛛侠,而原告起诉被告的侵权行为却有些让人啼笑皆非:夜魔侠到底是不是盲人?蜘蛛侠在《号角日报》的节目上发视频说夜魔侠“眼睛好着呢”是否构成侵权?
诉讼在日本进行,LSP不是日本法的专家,下面就中国法框架分析以下这起案件。
不得不说,夜魔侠毕竟是号称盲人律师(虽然好像也没有真正取得过律师执业证),没有对蜘蛛侠质疑其号称为了帮助处于斩杀线风险的人们而成立的基金会的资金用途做出回应并提起侵权诉讼,毕竟要起诉这个部分侵权,首先就要公布基金会的资金去向,而起诉质疑其盲人的节目构成侵权,那就简单多了,只要拿出一个三甲医院的证明,或者美国残联发的残疾证即可。
我国涉及名誉权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部分的相关规定。
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的名誉权,即免受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权利。该权利保护其品德、声望等外部评价。
夜魔侠自称盲人并从事公益活动,其身份和公益行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夜魔侠“自己是真正的盲人”为由起诉,焦点在于蜘蛛侠质疑其盲人身份是否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社会评价降低这一点,还是要拿出事实来向法庭证明的。
蜘蛛侠在《号角日报》的节目中,以夜魔侠能驾驶特斯拉电车,能看懂微博并与人在微博上互骂为由质疑夜魔侠的盲人身份,并以夜魔侠在基金会成立后短期内购买豪宅为由质疑公益资金用途,我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对公共事务的监督或评论。
不要说蜘蛛侠了,就连LSP也会基于上述事实而对夜魔侠的盲人身份感到质疑(蝙蝠侠要是知道盲人律师夜魔侠是这个样子,不知道会不会后悔当年把他救出哥谭)。
LSP都不是盲人,也做律师,都没能力买那么大的豪宅,怎么会不质疑呢?
所以,LSP认为,如果是在中国,蜘蛛侠质疑夜魔侠不是盲人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诽谤。
而且,夜魔侠自称被质疑不是盲人会导致社会评价实际降低,这一点LSP也不能认可。
损害事实毕竟要以客观标准判断,而非夜魔侠的主观感受。
换句话说,如果有人因为LSP目光如炬而质疑我并不是高度近视患者,评价:“他眼睛好着呢,一点不像高度近视”,我非但不回觉得是侮辱诽谤,反而会觉得是一种褒奖和恭维。
不管怎么说,夜魔侠起诉蜘蛛侠,也是网上罕见的一次双方呛声后诉诸公堂的行为艺术。
总之,4月7日继续开庭,静待法院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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