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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法治新闻。

2025年3月,福建莆田灵川,一名老年女子骑自行车在拐弯处自行摔倒,两名初中女生骑电动车路过,看到后短暂犹豫,最终下车上前搀扶,老人后称是被两个女生骑电动车突然出现吓到才失去平衡摔倒。
交警勘验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两名初中生承担次要责任
老人在住院12天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共计22万余元。
2026年2月,其中一名女生家长郑女士在网上公开表示,孩子是纯属好心助人,却背上经济与心理双重压力,已出现严重心理阴影。
案件定于2026年2月26日上午在莆田市灵川法庭开庭审理。

视频上网后引发热议,很多网友在观看视频后,普遍认为:老人看起来并没有被两名孩子骑乘的电动车碰撞,而且两名孩子看到老人摔倒后还伸手托扶,怎么能对孩子提出如此巨额的索赔呢?是不是又是“东郭先生救狼”、“农夫与蛇”、“坏人变老了、老人变坏了”的故事?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我来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1、不管视频看起来是怎样,交警认定了两名初中生需要对老人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这起案件最关键的问题,也是老人向法院起诉索赔最主要的依据,是交警在勘验交通事故现场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两名初中生承担次要责任。

所谓次要责任,一般指的是20%-40%的责任比例。

也就是说,交警也认为两名初中生的行为与老人的摔倒受伤有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至少20%的责任。

不服?

那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发在网上制造舆论。

法院会不会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比例?

当然,理论上,交警不能代替法官,行政认定不能代替司法裁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仅仅作为证据,当事人当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比例提出异议,法院也会在审理中审查认定书的证明力,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话,法院有权独立判断,可决定不采纳原认定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重新划分责任比例。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告诉你:你想多了。

2、两名初中生为什么会承担次要责任?

除了视频中家长所称的老人被两个女生骑电动车突然出现吓到才失去平衡摔倒的原因之外,我认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

两名女初中生既然是初中生,大概率不会超过十六周岁。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也就是说,两名初中生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交警对责任认定的逻辑可能是:未成年人违法驾驶电动车出现在现场,这种违法行为大大加大了老人的心理产生惊吓影响并导致摔倒的可能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故定次责。

虽然这种认定逻辑存在争议,但两名女初中生违法驾驶电动车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

3、为什么会索赔22万?

在这起案件中,从目前的报道看,医疗费仅2.67万,22万中大部分是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目,其中有一些项目法院未必会支持。

而且,似乎22万是全部的费用,如果考虑到20%到40%的次要责任分担,那两名女初中生真正要承担的也不会太多。

总之,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几天后就会开庭,最终结果要等法院判决,我们要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至少,在道路交通赔偿案件中,法院基本还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