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过年,有关禁放烟花爆竹的争议又跳出来。支持燃放的人,举着年味和文化两面大旗;反对燃放的人,又守着安全和扰民的边界。
我先说下自己的观点(尽管这不重要),我支持在城市等人流密集区禁放,但反对一刀切的禁止燃放。
我之所以说自己的观点不重要,是因为这仅仅代表我个人观点。是否实施禁放、具体的实践规则都需要小共同体的充分决策过程,需要由城市甚至更小单元的社区来共同决策。
放不放烟花爆竹,优缺点都很明显:优点是有年味,合家欢,也可以说是传统民俗和文化的一部分,大型烟花秀还是地区文旅的亮点;缺点是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火灾或炸伤烧伤,而且巨大的声响容易扰民,甚至引发宠物应激,导致春节期间猫狗咬伤的概率提升。譬如大年初二,湖北宜城郑集镇的一家烟花爆竹店爆燃,导致12人丧生,同一天,江苏东海县因个人燃放不当,导致附近烟花爆竹经营部起火,8人死亡2人受伤。
在比较优缺点的时候,每个人都可能是受益者或受害者。成为受益者的概率更大,收益则没有那么明显;成为受害者的概率较小,但受到的伤害则更深重。因此,放不放、怎么放烟花爆竹,就需要经过信息公开、方案讨论、共同决策的过程。根据本地特点给出A、B、C、D四套方案原则:全面放开、定点销售及燃放、保留燃放点并由专业人士统一燃放、全面禁止燃放。
之所以一再强调小共同体,就是要强调因地制宜。比如我生活在北京人口密集的社区,安全因素在居民的诉求中就占有更大比例,方案C或许是更佳选择。如果您生活在林区,那禁放就必要选择。如果在地广人稀的村庄,全面放开也未尝不可。
只有当地人了解当地,因此决策应该是自下而上,经由生活在当地的人自决,而非自上而下的命令。这里还要排除一些干扰项,有些人提出禁止燃放是因噎废食,经典质问就是“有交通事故难道就要禁止一切交通?”这是典型的滑坡谬误,交通等事项关乎经济民生,是必需品,因此交通不可禁是基本前提,我们只能想办法降低交通事故率。燃放烟花爆竹属于文化习俗,不属于必需品之列,更需要因地制宜地讨论和决策。
我想到一个有趣的案例可以参考,瑞士阿彭策尔内罗登半州(Appenzell Innerrhoden)裸体登山禁令公投。这是个保守天主教小州,但是有一帮德国FKK运动爱好者总是从这个州进入阿尔卑斯山进行裸体登山,这项运动在瑞士合法,因为瑞士联邦在1991年通过立法使公共裸体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合法。但是,瑞士各州有权利根据地方情况制定更严格的规则,于是阿彭策尔内罗登半州的居民在2009年开始收集签名进行请愿,要求制定法律禁止裸体登山,州政府起草了一份法案,对落体登山者进行200瑞士法郎的罚款,这项法案在Landsgemeide露天州民大会表决通过。这件事被时代周刊评为2009年十大古怪新闻,禁令实施后裸体登山者大幅减少,当地旅游业受到的影响有限,裸体登山者减少,但Landsgemeide露天州民大会这种古老的形式却吸引了新的文化游客。
这种讨论、表达、草案、决策的过程,只有在小共同体里才有效。每个人都利益相关,可以充分交流表达,并可以形成有效的、多数人能接受的实施方案,也减少了一刀切或全放开的粗放管理,熟人社会又能互相监督。经历这样的过程,最终的决策才能被成员所理解,放不放、怎么放的问题,才能充分考虑本地因素和居民意愿。
管理者和专家都不是神,每个城市、乡镇、村庄的情况不一样,把决策权充分交给小共同体,无论放不放还是怎么放,才能做到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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