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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号,女孩妈妈郑女士说了一句话:对方撤诉了,事情妥善处理了。

原定2月26号开庭的案子,开庭前三天,原告撤了,郑女士把之前发的抖音和朋友圈全删了,说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资源。

可翻篇归翻篇,我想问一句:

那个老太太,道歉了吗?

没有,从头到尾,没有一个公开道歉,没有一个认错,没有一个对不起,她只是撤诉了,就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转身走了。

那两个女孩呢,她们被人索赔22万,被人告上法庭,被人指着鼻子说是你们害我摔倒的,她们受的惊吓、委屈、害怕,谁来赔?

一句撤诉,抹不掉22万索赔留下的伤,你张嘴要22万,对方家里慌了,怕了,想着息事宁人掏点钱算了。这不就是利用对方的恐惧来谋利吗?

现在对方撤诉了,这事就完了,可那两个女孩心里留下的那根刺,谁拔?

讹人没代价,人心就会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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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曾经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件事。

湖南的周女士,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诬陷是她的狗把老人扑倒的,她为自证清白四处奔走找警察,暴瘦22斤,患上高血压、心律不齐。

最后找到监控自证清白,对方只给一封阴阳怪气的道歉信,信上说是周女士苦苦哀求,结尾才写着后期家父一切后果与周女士无关”。

还有湖南的尹先生,扶起摔倒老人后被家属索赔3万,还遭追究刑责威胁。

他十几天精神恍惚、四处奔波,找到隐蔽监控才洗清嫌疑,可面对铁证,对方仅一句对不起便离场。

有律师说得好,很多受害者因怕麻烦,耗不起时间精力放弃追责,导致违法成本远低于维权成本,间接纵容了讹诈行为。

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如果讹人没代价,那下次再有类似的事,那个老太太会不会继续讹?

别的老人看了会不会觉得反正试试也不亏,人心就是这么一点一点凉下去的。

法律怎么保护好人,光有好人条款不够,其实法律不是没有保护好人。

《民法典》第184条,就是大家常说的“好人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条款的立法本意,就是鼓励大家见义勇为,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可问题是,这个条款保护的是救助行为本身,管不了诬陷行为。

那两个女孩的扶人行为是受保护的,但她们的违规骑行确实存在,交警定责的依据是这个,不是扶人。

老太太那边呢?

她索赔22万,法律拿她没办法。

因为她可以辩解说我以为是被撞的,可以辩解说我是按程序起诉,就算法院最后判下来只赔几千块,她也可以说我只是主张我的权利。

讹人的人,总能找到借口。

那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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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建议,公安机关遇到此类纠纷应该更主动介入,及时固定证据,对涉嫌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不能因为民事纠纷就放任不管。

这话有用吗,有用,也没用,理想很美好,现实太骨感。

这次两个初中生,在短暂犹豫之后还是选择了伸手,她们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对的事,可现实给她们上了一课。

有时候,对的事不一定有好结果,有时候,你得靠热搜才能不被讹。

现在对方撤诉了,案子了了,可没有道歉,没有惩罚,没有认错,那个老太太就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转身走了。

那两个女孩呢,她们以后再遇到有人摔倒,还会不会伸手,她们心里那根刺,什么时候能拔出来?

有网友说得好,如果这次不是因为舆论发酵,如果这次两个孩子没被全网心疼,这22万的索赔会不会就真的判下来了,她们会不会真的背上这笔债?

没人知道答案。

但有一点很清楚,那个14岁女孩心里留下的阴影,不是撤诉就能抹掉的,那些讹人的人,不是一句撤诉就能放过他们的。

法律应该成为善意的铠甲,而不是讹人的护身符。希望下一次再有孩子伸手的时候,不需要热搜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