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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福建某地一条道路的拐弯处,一女性老人骑自行车时,先是躲避迎面拐弯而来的汽车,后见两名女生骑电动车突然出现,双方虽隔着一定距离,但老人在慌乱之下不慎摔倒,两名初中女生却未冷漠走开,而是将老人扶了起来。

可是,交警最后判定:这是一起“无接触事故”,扶老人的女生被定次责

此后,摔倒的老人起诉,向两女孩索赔22万余元。而女孩的家人将此事发到网上,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后,目前据称原告方已撤诉。

其一,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交警给予未戴头盔骑电动车,且很可能会对老人摔倒一事,产生影响的两位未成年人“次责”认定,也基本上能说得过去。

不过,毕竟这是“无接触”情形,即其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抽象延伸就很难认定,也容易被滥用。

这就会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难免会产生一些可操作性、纠缠与争议性——可见,对此的认定,也仍有值得讨论的空间。

可以说,“无接触事故”设定本身,从一开始的目的性来上,便是为“和稀泥”而发明出来的“法律工具”。

其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由此可让基层从结果进行倒推,最终来让有能力者、或曰有钱者,予以兜底解决问题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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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所谓“和稀泥”,也并非就是一个贬义词,它更像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只不过,其与“公平”还是有着较大差异而已。

而正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不确定性,也就给了执法者进行调解、协调与平衡等息事宁人的“模糊操作空间”——本质上而言,其确实就有了“和稀泥”的效果与目的存在。

当然,国家法律对于“无接触事故”的主要设想初衷,其实,主要还是想让保险公司作为最终的兜底者——毕竟,法律规定了每个车都要有“交强险”嘛!

但是,此案是一种特例。像这位老人首先躲避的那辆汽车,本人私以为,它也有一定的“无接触责任”——因为老人慌乱的最初起因,恰恰就是这辆车突然转弯通过,且直行后,其车轮仍过了中线之外!

可以说,若非出现此后的两位少女,则老人摔倒后的“无接触事故”之次责,就极有可能由前面这辆汽车负担——而最终的责任,当然也就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了。

由此可见,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出责任的明确兜底者,这其实非常重要!也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与争议,更能避免对社会道德产生不必要的冲击。

其二,法律上有了“无接触事故”的规定,就代表它一定能达到止讼息争的效果吗?其实,也不一定。这起案件的走向,也正说明了这一点。

不妨想象一下:如果这起案件发生时,有数辆汽车和电动车在驶行,而这位老人仍然如此摔倒——那么,交警部门是否要让所有的车主,都来分担次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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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假如,如果此案件中,并无其他人出现,而是突然冲出一条或数条狗,令老人慌不择路、反应不及而摔倒,那么,这样的“无接触”责任,又如何定呢?

如果能找到狗主人,当然责任要归因到其主的头上;可是,如果是流浪狗呢?

假如有爱狗人士经常投喂之,则这样的爱狗人士就会爱心不得“好报”,也会成为“背锅者”!

但流浪狗无人投喂呢?若是在小区里,则很可能小区物业公司要成为责任者了。

而这次是在大街上,责任人很难找到的话——难不成,要由城管大哥来负责吗?但这仍会最终由政府负责才对了。

这样看来,作为服务为民的最大“物业公司”——政府,其实,它就应是这种社会责任的最后和最终的兜底者!

其三,事实上,这起事件中,虽然人们更多聚焦于“无接触事故”的责任甄别与划分上,但本人以为,此事真正令人心焦之处,仍是那个令我们难堪和焦心的“扶不扶”的社会道德问题!

当然,此中极为值得赞赏的是,这两位少女很可能当时并未意识到,其将会被判负担次责的情况下——且还是“扶不扶”对于我们影响至深的这个社会里,她俩并未冷漠走开或观望,而是亲自过来扶起了老人!

这一幕,才是这起事件中,最值得关注的地方,也是最为温暖的一个感人细节!

可是,恰恰就是这样的一个美好场景,却成了一场堪称悲剧性的强烈反差之背景板,这简直对于我们的社会道德而言,是一种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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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们的《民法典》第184条——“善意救助免责条款”,在此是否应优先适用呢?我们的执法部门为了稳定与和谐,习惯性使用的“和稀泥”理念,在此是否有扩大化解释“无接触事故”的因素呢?

当然,交警如此定责,也难以找出太大的毛病。

真正引发道德争议的元素,显然是摔倒者医疗费仅2.67万元,但却在诉讼中,总额达22.4万元的赔偿要求!

按照“次要责任”赔偿规定,通常仅需承担实际损失的10%-30%,则22万余元的诉求,远远超出了合理范围,这是否有涉嫌借事故牟利的熏心恶意呢?

更有人再次提及那句著名的话:“你没撞,为什么去扶?”——事实上,当这样的责任认定出现,再加上索赔20余万的漫天要价出现后,相信告诫孩子们“再不要扶”的家长,会不会就成为百分百了呢?

实质上,这样的事一再发生,处理结果、纠纷不断的争议性等原因,已不再将此限定于具体的“扶不扶”,而是我们的道德摔倒后,扶不扶呢?如何扶呢?

言及此,笔者倒是有一个不成熟的个人建议——那就是在类似“无接触责任”问题;“扶不扶”的责任认定问题等等争议性社会事件的处理、对待与治理上,不如学习“交强险”的做法,也设定一些类似的“社会性强制险”,作为社会问题的政府性兜底解决方案!

比如,强制要求每个公民自出生起,都要每人每年缴1元或几元不等且不太多的小额“社会强制险”,用于此类争议性大的社会问题的兜底处理基金,则就会将此类隐患大多予以消除,就能让诸如见义勇为、见人即扶者在遇到困难时,就能由国家进行兜底救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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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一个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且还是一些“爱国者”心中“清场式遥遥领先”的国度里,应该不是一个多大、多难的问题吧?毕竟,国强民富的我们,将此类社会性问题一举“斩杀”,那是多么得民心之举啊!

这也充分说明一个问题:要想让社会道德不掉底,必须要由政府来兜底——社会和国家层面上,如果能够做到道德的不断趋近完美,则建基于此的社会道德,只会更加远高于此,则一个文明美好的社会,就能在我们的手中扶直了、站起来,再也不会摔倒于社会道德的混乱自虐中!

这也告诉我们:法律,绝不应成为良知的“绊马索”;善行,也不该成为利益熏心与恶意勒索的筹码——惟愿每一次搀扶,都不再有任何利益得失之盘算的片刻犹豫,更愿每一份善良与爱意,都能被春风暖心般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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