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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我市东部、西部、中部偏南地区西北风5~6级,其中西部偏西地区与东南部风力6~7级,阵风可达8级以上,大风天气更加大了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对极端大风天气,现就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禁放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呼伦贝尔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严禁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点严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儿童活动场所等及其周边;

(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八)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苗圃;

(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符合自治区相关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内;

(十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强化烟花爆竹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一)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五个禁止”和“三个务必”要求,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加大禁限放区域、重点时段巡逻管控力度,重点排查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等禁放重点部位,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在禁限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不按规定安全燃放的,依法予以查处,扣押、收缴违规燃放的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相关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燃气站、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店、物流园区、加工园区等)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内部及周边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可燃物,加固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阻。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火、禁放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进行巡查、劝阻。

(四)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引导员工自觉遵守本通知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加强联合巡查检查

各旗市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要主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值班值守、应急准备和执勤巡逻,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规范燃放行为,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共同做好大风降温复杂天气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

四、强化社会监督

请广大市民朋友充分认识极端天气下在危险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巨大危险性,自觉遵守规定,并积极劝阻、制止和举报身边的违规燃放行为。发现非法违规燃放的行为及时向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安全。

举报电话:0470—8135077

电子邮箱:286514009@qq.com

五、应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或其它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或报警电话110,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初步处置措施。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克服侥幸心理,提高防范意识,严格遵守规定,坚决杜绝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携手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21日

▌来源:《呼伦贝尔新闻》微信公众号

编辑:胡梦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刘畅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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