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支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遵循风险可控、公平高效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控机制。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的启动、暂停及规模管控,由贵阳公积金中心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响应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对象

申请人应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未在贵阳公积金中心成功办理过“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申请人除符合贵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且不存在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产权人;

(二)原商业贷款为纯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申请时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年(含)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含)内无逾期记录;

(五)所购住房位于贵阳、贵安新区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六)贷款房屋未设立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第八条 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造成原借款合同、产权人、抵押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死亡;

(二)离异后再婚;

(三)离异且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房产归配偶所有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下列最低值确定,并取整至千元:

(一)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以申请时原商业个贷余额扣除至少2期应还本金后确定);

(二)房屋总价款的70%(按原合同价与申请时评估价孰低确定);

(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可贷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申请资料须真实、完整、有效。

(二)受理。原商业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及时提交贵阳公积金中心审批;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贵阳公积金中心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应与和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抵押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贷款发放。抵押办结的,贵阳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款账户内,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表;

(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三)原商业贷款合同;

(四)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还款记录和当前贷款余额证明;

(五)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六)贵阳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能覆盖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可以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十五条 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得向“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不得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资金应当直接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的账户,不得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贷款房屋的评估价,根据原商业贷款银行系统自评价格初步确定。若贵阳公积金中心或申请人任意一方对该价格有异议,可委托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贷款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附则

第十八条 贵阳公积金中心应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不断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材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4日施行。原《关于做好商业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置换工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