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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新东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警告并罚款2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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