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不仅危及孩子自身安全,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再次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未成年人小梦(化名)在假期期间,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途经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正常行驶的韦某某发生碰撞,导致乘车人小彤受伤,两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梦未满十六周岁驾驶非机动车且闯红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彤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彤将小梦及其父亲蔡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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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梦承担全部责任。小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对原告小彤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审核认定,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8501.77元。该笔损失系由小梦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依法应由其监护人蔡某某全部承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蔡某某赔偿原告小彤各项损失共计8501.77元。

法官说法

PART.1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寒假期间,未成年人空闲时间增多,外出机会增加。一些孩子出于好奇或便利,在未掌握足够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情况下冒险骑行电动自行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法律作出这一年龄限制,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风险认知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的考量。

本案中小梦未满16周岁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且在路口闯红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这警示我们,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不仅是违法行为,更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巨大的安全风险之中,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面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沉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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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监护责任不容推卸,履行监管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仅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更有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监护人放任未满法定年龄的子女骑行电动自行车,本身即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当未成年子女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蔡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正是这一法律原则的体现。

文中图片由AI生成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