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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寻美南部(原南部传媒)推送
2月23日,有市民向本平台反映称:其于2月13日在南部县城区某大型商超购买的年货麻花,食品包装标注请于2026年2月13日前食用,其与购物日期完全重合,疑似买到过期食品,更糟心的是其与家人在春节期间已食用一盒。
据市民介绍,之所以购买该食品,是因为在2月13日前,网友与家人曾前往该超市购物,期间购买过一次该食品,回家品尝后发现味道不错。于是2月13日,他与家人再次前往该商超采购年货时,再次选购了两盒麻花类包装食品。本是为过年准备的食品,市民原本以为保质期充足,于是就没细心查看。
过年期间家人已拆开一盒食用,当时发现味道与之前品尝过的不大一样,但正值过年期间也没多在意。
2月23日,家人准备食用另一盒时,才注意到包装上的保质期信息:保质期6个月,请于2026年2月13日前食用。市民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其付款时间正是2026年2月13日。
平台通过查询得知,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标注“2月13日前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商家须在2月12日24时前完成销售,2月13日起不得再上架销售。该商超在到期当日仍对外销售,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或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
市民表示,商品价值不高,但作为年货在春节期间食用,得知食用了可能过期的食品后心里十分不舒服,希望商家能重视食品安全管理,也希望相关部门介入核查,给自己一个明确的说法!
该事件是否构成销售过期食品,还有待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平台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来源:城市新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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