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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小在农村长大,很早就发现,农村的很多纷争未必是真实利益冲突引起的,而是因误解造成;而这些误解都是因为乡党不会说话、说错话引发的。见过、听过不少人“嘴皮子一出溜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一年夏天,两个外村人,一男一女,赶着马车到我们村卖西瓜。与其说卖西瓜,不如说换西瓜——当时钱主贵(钱少),老乡们都是用麦子换西瓜。

夏天西瓜很受欢迎。马车一进村,就被围起来了,大家拿袋子装粮食换瓜吃,两个生意人忙的不亦乐乎。

邻居L奶奶当时60多岁,是个乐呵呵的人,平常就喜欢说俏皮话。她一边挑瓜,一边和老板闲聊天。话语间她称呼二人为“恁两口子”,酿成大错。

两个卖瓜人,一男一女,仔细看应该是父女,被L奶奶随口叫成“两口子”(夫妻)。男人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侮辱,立马瞪眼怒骂L奶奶。

L奶奶的孙子在场,看到奶奶受到外人欺负,弯腰拿砖头朝男人头上砸将过去,顿时血溅当场。

四十多年前事情了,后面发生了什么,我记不太清楚了。只记得,我大受震撼。

这一切,原本不该发生。

L奶奶只是随口叫错人,被人解读为故意辱骂。说到底,还是个“翻译”的问题。

不限于农村的争端,很多问题,都是翻译不当造成的。

之前我讨论过,将英文中受益人的权利(equitable ownership),翻译成“衡平法所有权”,不能算是错,但由此而生的误解——和受托人的所有权构成“双重所有权”,给我国的信托法发展带来无穷的障碍。

这两天重读几篇经典文献,确认近年来将英文中的“legal entity”翻译成法人的做法,也是一种误译。虽然在英文的世界里,“legal entity” 和“judicial person”几乎可以互换。

上半年会做个沙龙探讨这个问题。这里先预告一下。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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