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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切实保护本区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及《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区长江口及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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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渔区域

本通告所称禁渔区域为上海市宝山区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口水域、黄浦江水域及其他内陆开放性渔业水域,具体界定如下:

(一)长江口水域:宝山区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水域范围为吴淞口至宝山浏河交界长江水域,具体为水域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二)黄浦江水域:宝山与杨浦水域交界处至吴淞口灯塔范围内的渔业水域。

(三)其他内陆水域:宝山区辖区内除上述水域外的所有开放性内陆渔业水域,含湖泊、河流(河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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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渔时间

(一)长江口水域实施常年禁捕,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各类生产性捕捞;

(二)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渔期间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捕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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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渔要求

(一)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区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作业,不得使用任何捕捞工具进行非法捕捞。

(二)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手工采集方式零星获取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相关行为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本区娱乐性垂钓管理相关规定。

(三)禁渔区域内的水产养殖生产活动,不得影响禁渔管理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养殖捕捞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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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本区禁渔区、禁渔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活动的,由宝山区渔业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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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区禁渔区域内开展的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管、部门协调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二)监督举报电话:渔政:021-56175695、公安:110。

通讯员:陈曦

编辑:王之仪

资料:宝山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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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