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27日讯(本网记者 叶伏国)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日前,宁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宁德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政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等活动作出系统规范。该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市道路“挖了填、填了挖”的“马路拉链”、施工扰民、路面积水、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等问题,直接影响市民生活质量与城市运行效率。据宁德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化解安全隐患,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助力宁德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
记者看到,《办法》共37条,主要包含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市政设施管理、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规定,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各种管线、杆线的建设应当根据需要纳入年度城建计划,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明确城市道路管理要求及禁止性规定,要科学布局排水管网,按要求设置防止倒灌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制度以及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要求及禁止性规定;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排查排水管网风险等。
《办法》要求,养护、维修单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管线、杆线的窨井盖、防护栏等设施存在损坏、缺失、不平等安全隐患,所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修复、补缺。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问题,《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施工中“围而不建”、超时施工等现象,降低市民出行便捷性,同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为此《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时限等要求开展作业;主动公开项目许可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管线、窨井盖等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规范防护措施,并按标准修复、补缺。
此外,《办法》还对市政设施养护责任不清、道路积水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作出规范,明确在照明设施上悬挂宣传品需经批准,禁止刻划涂污、擅自迁移等影响设施运行的行为,同时推进市政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提升管理效能。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使用未验收道路、未公示作业许可信息、未移交工程档案、损害市政设施等行为,设定了从警告到最高10万元罚款的差异化处罚,个人与单位违规均有明确追责标准;对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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