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重点关注
· 案例一 :致命疏忽!烟花集装箱倾倒破损,虚假装箱证明竟能“闯关”?
· 案例二 :船舶夜航有规范,违规操作必追责!
· 案例三 :用脚开船、离岗玩手机?这是拿生命当儿戏!
前 言
安全是海上航行的生命线,是船员出行、船舶运营不可逾越的红线。为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规范操作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我们聚焦三起典型案例,以真实案例敲响安全警钟。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致命疏忽!烟花集装箱倾倒破损,虚假装箱证明竟能“闯关”?
· 案例概况:
2025年7月2日,北海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石步岭作业区烟花爆竹集装箱查验点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一起严重安全违规事件。由“金**”轮承运的箱号为TRLU5236151 的集装箱内,装载的烟花货物发生严重倾倒,部分包装纸箱已破损。据悉,该批烟花属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1.4G 类危险货物,UN编号0336,包装类II,一旦在运输中发生碰撞、摩擦,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令人震惊的是,该公司装箱现场检查员屈某,竟在未核实装箱合规性的情况下,违规为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集装箱签署了《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相关依据: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第十九条明确要求,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必须对危险货物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货物包装完好、积载加固符合规范后,方可签署装箱证明书。屈某的行为不仅违反职业操守,更触碰了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红线。
· 安全提醒:
装箱检查员的签字绝非形式,而是沉甸甸的安全责任。此案再次提醒所有从业者必须强化安全与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现场查验,确保货物包装完好、积载牢固;企业需加强人员培训与监管,杜绝敷衍塞责、随意签字等行为,守住水上危险品运输的安全底线。
案例二 :船舶夜航有规范,违规操作必追责!
· 案例概况:
2025年10月1日凌晨5时5分、10月4日凌晨5时22分,“合浦车客渡***”轮在合浦县沙岗镇七星渡口两次实施擅自夜航行为。该船《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明确记载 “禁止夜航”,其违规操作被渡口监控全程记录。合浦海事处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确认合浦县沙岗镇七星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船舶所有人,需对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案发后,涉事单位曾申请陈述,北海海事局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 相关依据: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对船舶航行有着明确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范,严禁擅自突破适航证书载明的航行限制。
案例三 :用脚开船、离岗玩手机?这是拿生命当儿戏!
· 案例概况:
2024年3月29日17时许,苏某某驾驶游艇“飞驿**”搭载10名乘客出海观鲸。航行期间,为追求刺激竟用脚操控舵轮,更在无替代驾驶员、船舶无自动驾驶功能的情况下,擅自离开驾驶台,到船舱外寻找鲸鱼、看手机、打电话,长时间未操纵控制船舶。用脚开船、擅自离岗的行为,极易导致船舶偏航、碰撞,一旦突发紧急情况,根本无法及时处置,大概率引发船舶碰撞、人员落水等水上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航行安全。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依法对苏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安全提醒:
小型船舶驾驶虽操作简便,但必须严格遵守船员管理相关规定,全程规范值守、安全驾驶。出海航行,安全是底线,切勿为博眼球、寻刺激进行危险操作。各船舶运营方、驾驶员需引以为戒,严守安全操作规程,筑牢水上出行安全防线。
来源 | 北海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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