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了定金后单纯不想买,原则上不能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是法定担保形式,购房者作为给付定金一方,因自身原因反悔、资金不足、家人反对等违约不购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只有写成 “订金、意向金、诚意金” 且未约定为定金性质,才有可能退回。
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定金可以退还。一是卖方违约,如无证销售、隐瞒抵押、逾期签约、擅自加价等,买方不仅能退定金,还可主张双倍返还;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限购、贷款未获批、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卖方应全额退还定金。
实践中可通过协商争取退回。购房者可与卖方友好沟通,以转让名额、协商扣减部分费用等方式达成解约退款协议,签订书面解除文件。若协商无果,且符合法定可退情形,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仲裁维权,注意保留认购书、转账记录、沟通证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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