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5年度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4个案例涉及农药违法使用,最高罚款10万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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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孙某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芹菜案

2024年3月19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案件移送函,反映合肥某蔬菜经营部销售的一批芹菜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该批次芹菜系潘集区农户孙某某生产销售。3月25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孙某某为防治地下害虫对大棚内地块使用农药甲拌磷,7月在该地块种植芹菜,11月将涉案芹菜100千克分别销往合肥某蔬菜经营部等地,销售收入共计170元。2024年5月8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5月20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6月13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葡萄案

2024年12月3日,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合肥市蜀山区某水果商行采购的一批夏黑葡萄农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超标,该批次葡萄来自金安区某专业合作社。12月4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全园防治病虫害时在夏黑葡萄表面喷洒了农药高氯·吡丙醚,7月18日,以10.1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蜀山区某水果商行,涉案夏黑葡萄57.5千克,销售收入585.35元。当事人销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葡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5年2月18日,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葡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5.35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肥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蔬菜生产公司在苋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2024年7月12日,肥西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某蔬菜生产公司苋菜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苋菜中毒死蜱残留超标。8月15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2024年6月底,该公司一名工人用药桶对树苗喷洒农药氯氰·毒死蜱,药桶未清洗。其后,另一名工人使用该药桶喷洒农药氯氰菊酯防治苋菜病虫害,该批次苋菜货值金额1000元。10月12日,肥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县公安局,10月18日,经县公安局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苋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肥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苋菜,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祁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盛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2025年6月5日,祁门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时,对农户盛某某种植的螺丝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螺丝椒中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超标。7月28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在某山镇从事蔬菜种植销售,种植螺丝椒0.35亩,5月27日,因螺丝椒发生菜青虫、蚜虫、白飞虱等虫害,超范围使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农药兑水喷雾防治,涉案螺丝椒共40千克已全部售出,销售价为10元/千克,销售收入400元。当事人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9月11日,祁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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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综合整理自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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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责编:张亚静

监制:张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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