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平阳县顺溪镇中心卫生院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市监处罚〔2026〕9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平阳县顺溪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李某某

执法部门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02-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平阳县顺溪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收费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项目,当事人违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之规定,在进行诊疗项目操作时向消费者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906元并处罚款6374元,两项合计1328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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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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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