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王丽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7件“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第49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2021年至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50万余件,较上一个五年增长64.44%,并呈现涉高科技、前沿科技领域纠纷案件持续增加以及涉原始创新纠纷案件占比不断增加、纠纷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等特点。
周加海表示,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强化审判监督指导,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针对性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用足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促推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视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在化解涉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制发司法建议助推完善管理治理,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的裁判规则引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推动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先后发布39个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并着力加大案例库收录知识产权类参考案例的力度。”周加海表示,围绕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涉科技创新法律适用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编选、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技术秘密侵权、植物新品种侵权、药品专利授权确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多个领域,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权威指引。
273号指导性案例是一起因企业的技术人员短时间内大量离职而引发的技术秘密侵权案。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该案例还用很大篇幅细化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274号指导性案例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进一步明确。本案例明确,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也包括赔偿损失,且该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赔偿数额无法根据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的,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275号指导性案例以穿透审查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种子销售领域“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让躲在幕后的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以提供“信息匹配”“中介服务”等为名,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276号指导性案例就如何在涉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创造性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引。277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278号指导性案例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亮剑,明确: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279号指导性案例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实质性相似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难”问题,给出破解之道。
下一步,全国法院将以本次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立足司法职能抓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切实服务保障“十五五”良好开局。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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