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南京李才玉案,源于一起十多年前已经处理完毕的治安案件,在近十年后办案人被重新评价、追责。本案无论是十多年前的案件处理方式,还是十年后被追责的情况,均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有深入研究、讨论的必要。作为李才玉案的二审辩护人,安志军律师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一系列思考,形成文字,供同行研究、交流,共同促进类案的妥善处理,推动实现涉案警察个体合法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有效统一。

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而这一目的的实现,高度依赖于正当程序的保障。扭曲的司法过程,非但难以达至正义的彼岸,反而可能衍生出更为严重的后果。这也正是刑事法律体系在实体法之外,必须确立程序法的深层逻辑。

在司法程序中确保公正,其关键在于妥善平衡保护当事人个体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当前正处于二审阶段的“南京二级高级警长李才玉被控徇私枉法案”,其一审判决结果所引发的广泛关注与深刻质疑,正是这一平衡难题的尖锐体现。该判决在广大基层民警群体中产生了巨大震动,因其从根本上冲击了既有的执法责任逻辑,迫使执法行为从“担当作为”模式滑向“规避自保”模式,令执法者的责任边界陷入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常规的警务执法流程中,责任与权限通过一套清晰的链条进行分配与制衡:派出所负责现场处置与初步判断,分局治安、法制部门承担专业审核与法律把关职责,分管领导则履行最终的审批责任。这套“请示—审核—报批—执行”的机制,实质上构成了划分判断权与责任边界的制度框架。

然而,李才玉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指控的徇私枉法行为源于一起十年前已按上述程序处置完毕的治安案件。在事发近十年后,李才玉被重新评价并追究刑事责任。从形式上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李才玉个人;但从实质影响观之,该判决因未能充分考虑基层执法的现实情境与制度分工,其对执法责任界限的模糊界定与回溯性追究,已使得至少南京地区的基层民警普遍感到自身处于不可预见的职业风险之中。

当执法者因一份判决而普遍产生不合理的履职恐惧,进而导致整体性的执法消极与保守倾向时,最终遭受损害的必然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法治秩序本身。因此,对这一判决进行审慎的审视与必要的纠偏,绝非仅为个案公正,更是维护执法体系健康运转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

警察的执法权必须受到法律严格约束,但用以约束权力的法律行为本身,同样应受到实体与程序规则的双重制约,而不能流于主观臆断。否则,任何以“打击犯罪”为名却脱离法律轨道的所谓司法行为,其本身即是对法律的背弃甚至是犯罪。

本案对李才玉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与情感创伤,其本人曾一度濒临崩溃,于深夜向辩护人吐露心声,愿以生命捍卫法律公正。作为辩护人,我们竭力进行疏导与安抚,但我们深知,真正能化解此中风险的,并非律师的言辞,而在於司法机关如何行动。

本案的核心争议根植于侦查阶段。由南京市检察院侦查,当前又由其派员出席二审,此程序设置本身即要求南京市检需要以更大的勇气与智慧直面案件存在的疑问。我们呼吁所有司法参与主体,能够充分认识到本案所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以对法律、对职业、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此案。这不仅关乎李才玉个人的公正,更关乎重塑执法信心、厘清权责边界、促进社会长久稳定。

李才玉案,已成为映照南京乃至江苏司法环境的一面镜子。广大基层民警和公众期待从中看到的,是司法机关直面问题的勇气、裁断是非的智慧与坚守底线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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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志军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专业领域: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电话(微信):139112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