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来袭,屋顶石棉瓦突然坠落,砸坏屋旁停放的车辆,数万元维修费引发赔偿纠纷。屋主辩称台风是不可抗力,理应免责。车辆保险公司追偿索要全额赔责。恶劣天气下的物件损害,究竟是天灾还是人责?一起来关注下面这起事件。
2024年9月15日,靖江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明确提示受台风“贝碧嘉”影响,次日当地风力将达8至9级,提醒市民做好防范。9月16号,市民吴某像往常一样将车辆停放在租赁房屋外的正规规划车位上。当天下午三点,该房屋屋顶的一片石棉瓦突然被狂风掀落,砸中吴某的车辆,车身多处受损,无法正常行驶。
事故发生后,吴某将车辆送修花费2万元。几个月后又进行了第二次配件更换,产生费用18000元,两次维修合计38000元。吴某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向吴某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同时凭借吴某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取得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经核实,坠落的石棉瓦属于屋主赵某所有。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将其诉至靖江法院,要求赵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共计38000元。
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庭长张琪:“庭审中,赵某对于石棉瓦从其房屋屋顶坠落,并砸坏吴某车辆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双方的核心分歧,一是赵某是否存在过错,台风能否成为其完全免责的理由。二是车辆两次维修的费用是否都与本次坠物质损存在直接关联。这也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针对这两大争议,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和查明的案件事实,逐一进行分析和判断。
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庭长张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脱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事实体现的法律关系是物件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屋顶石棉瓦尽到了日常管理维护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气象部门已提前发布台风橙色预警,台风虽然不可避免,但并非不能预见。赵某在知晓气象预警后,应当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并采取更为妥当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赵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那么案件中的车辆维修费用是否合理,是否都应被认可呢?
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庭长张琪:“关于车辆损失的认定,第一次2万元的维修费维修与事发时间相近,且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受损照片与定损报告中的配件更换修理项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这笔费用是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而第二次18000元的配件更换费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数月,且原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次维修与坠物事故存在直接关联。因此法院对这笔费用未予确认,依法认定车辆的合理损失为2万元。”
结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吴某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2万元,屋主赵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保险公司14000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厘清了不可抗力与物件损害责任的法律边界,也打破了很多人天灾免责的认知误区。到底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屋主赵某的免责主张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庭长张琪:“这起案件的核心是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存在误区。很多人认为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害都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但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现代社会中,台风是能够预见的坠物损害,也可以通过提前排查、加固防护等措施予以避免。赵某正是因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给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提了个醒,面对自然灾害预警,不能被动等待,要主动对屋顶、门窗、外墙等高风险部位进行排查加固。同时也提醒受害人,主张财产损失时要留存好现场的照片、定损报告、维修单据等证明,确保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无法得到全部支持。”
文章来源:靖江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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