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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玉林市玉州区二环路一厂房突发火灾

然而

这场火刚扑灭不到三个月

2026年1月

同一地点再次火光冲天

短短不到三个月

同一厂房

为何接连两次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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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规 心存侥幸

2025年11月

施工人员在拆除冷却机时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电焊火花飞溅

引燃了周边的可燃物

并引发火灾

火势迅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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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人员火速赶往现场

经过紧张扑救后

现场明火被扑灭

但事故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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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后续火灾调查认定,该施工人员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规动火,是火灾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该施工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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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到三个月

同样的火情再次在该厂房发生

再次违规 重蹈覆辙

2026年1月

施工人员在焊接铁支架时

明知厂房内存在易燃发泡材料

仍违规使用明火

火花落下的瞬间

火焰再次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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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经过奋力扑救

大火被扑灭
此次火灾造成该场所内
部分钢结构建筑、制冷设备受损
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
无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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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施工人员在明知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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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

暴露出涉事人员对安全规定的漠视

违规动火作业若操作不当

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以下动火作业请牢记“六必须”

1

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

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

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

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

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

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期待你的神观点,评论区见!

来源: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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