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
玉林市玉州区二环路一厂房突发火灾
然而
这场火刚扑灭不到三个月
2026年1月
同一地点再次火光冲天
短短不到三个月
同一厂房
为何接连两次发生火灾
首次违规 心存侥幸
2025年11月
施工人员在拆除冷却机时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电焊火花飞溅
引燃了周边的可燃物
并引发火灾
火势迅速蔓延
消防救援人员火速赶往现场
经过紧张扑救后
现场明火被扑灭
但事故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后续火灾调查认定,该施工人员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规动火,是火灾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该施工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然而不到三个月
同样的火情再次在该厂房发生
再次违规 重蹈覆辙
2026年1月
施工人员在焊接铁支架时
明知厂房内存在易燃发泡材料
仍违规使用明火
火花落下的瞬间
火焰再次燃起
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经过奋力扑救
大火被扑灭
此次火灾造成该场所内
部分钢结构建筑、制冷设备受损
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
无人员伤亡
该施工人员在明知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两起案件
暴露出涉事人员对安全规定的漠视
违规动火作业若操作不当
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以下动火作业请牢记“六必须”
1
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
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
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
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
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
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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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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