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秩序与安宁,需要法治坚盾的守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字生活的全面普及,网络空间已然成为亿万民众分享生活、获取资讯的重要平台,推动着社会发展不断向前。然而,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暴力也随之滋生蔓延,成为危害网络生态、侵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

个人网络身份可以虚拟,法律责任却不能缺席。面对网络空间滋生的暴力阴霾,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惩立场,高度重视网络暴力治理,依法判决网暴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涵括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商业诋毁等常见多发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类型,明确发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音,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网络“开盒”:个人信息受保护,网暴侵权必追责

网络“开盒”,简单来讲即人肉搜索的升级版,指的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并将其公布,用于威胁被“开盒”人或者煽动他人对该人进行网暴的行为。其不仅是近几年网络暴力的典型代表行为之一,更是推动网络暴力从虚拟空间延伸至现实生活的致命催化剂。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身为江苏省某中学教师的朱某,便遭遇了这样一场网络“开盒”式网暴——

被害人朱某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被告人吴某某系朱某的亲属。吴某某在与朱某发生矛盾后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提及此事,陈某某提出可以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负面帖子抹黑朱某。吴某某遂向陈某某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证信息,以便查询朱某的个人信息。2020年5月,陈某某以人民币1315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购买包含朱某及陈某某前女友杨某等人的住宿记录、民航、铁路购票记录等信息1442条。

进行“开盒”获取隐私信息后,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撰写诋毁帖文并在网络上发布,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给被害人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职学校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用于实施犯罪,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开盒”作为网络暴力中危害性较为突出的行为方式,通过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使被侵害人直接成为海量负面言论的攻击目标,进而遭受侮辱谩骂、造谣诋毁等网络暴力侵害,甚至引发线下滋扰、伤害,对公民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责,切实抓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落实,对于通过网络“开盒”曝光他人个人信息进行诽谤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罪处罚。

有偿删帖:企业声誉不可辱,敲诈勒索必严惩

在网络上利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信息,并以假借合作或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的,同样受到法律严惩。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的依法宣判,彰显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网络“黑公关”的鲜明立场,有力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清朗健康的网络生态。

企业声誉的好坏,有时直接关系到其生产经营与发展稳定。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企业息事宁人的心理,通过“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信息。后黄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则拒绝删帖且将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合作费”“公关费”。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共计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利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企业负面信息,进而多次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账户收取赃款帮助,收取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持久且难以消除的特点,使被害人陷入名誉受损、生活秩序遭受干扰的境地,进而被迫交付财物以换取侵害停止和影响消除。依法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有助于精准打击“以网暴手段要挟索财”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的人格权与财产权。

网络“黑嘴”:网络言论有边界,造谣抹黑必担责

随着短视频、直播等平台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围绕企业经营、产品质量等议题的攻击性言论,常以“测评”“曝光”“避雷”等形式出现,并与针对企业负责人、员工的侮辱性表达相互交织。此类信息一旦借助平台算法推荐形成扩散效应,不仅对企业商业信誉造成损害,还会对相关人员名誉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案例五即是判决网络“黑嘴”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

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用于推广带货。2025年4月,某知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某知名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律师调查令从某平台运营公司调取了案涉30个视频的相关数据,累计播放量达7213977次,点赞量达18645次,评论数达23789条,在网络上形成舆情和热搜。且经市场监管部门查明,案涉知名企业销售的和田玉并不存在柴某某所述相关情况。

对于案涉商业诋毁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柴某某利用“柴怼怼”网络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或发布某知名企业玉石质劣价高的言论,旨在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柴某某或其关联企业产品,争夺相同客户,与原告某知名企业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符合商业诋毁竞争关系要件,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案涉名誉权侵权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柴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仍在视频中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针对原告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对原告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公众对原告的品德、声望产生负面认知,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事实已客观存在,构成对原告于某某名誉权的侵权。

网络的便捷性在提高信息传播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不法分子实施商业诋毁的门槛,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黑嘴”通过恶意造谣、吸引流量并从中获利,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规制。

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明规、以案划界,充分彰显向网暴亮剑、护网络清风的坚定决心。人民法院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群众安心、社会放心的清朗网络家园。(见习记者 刘新源)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