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裁判不是终点,修复关系才是。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养母女法定继承纠纷。
案件背景
亲情与财产交织的
继承纠纷
本案原、被告是养女与养母的关系。养父于去年因故去世。原告以养母日常行为举止不当、缺乏家庭责任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养父留下的遗产。法院经初步了解发现,双方因长期家庭琐事积怨已深,表面诉求是财产分割,实则根源在于复杂的情感纠葛与亲情裂痕。
调解过程
法官倾力搭建沟通桥梁
唤醒亲情记忆
面对家庭内部矛盾,承办法官选择将工作重心前置,积极展开多轮调解。
耐心倾听,找准症结: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倾听各自陈述,不局限于财产诉求,更深入探寻情感心结,厘清双方矛盾根源在于长期缺乏有效沟通与理解。
释法明理,明晰后果:承办法官在调解中详细阐释了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坦诚分析诉讼可能带来的结果:即便获得部分财产,也可能导致亲情关系彻底破裂,形成“赢了官司、失了亲情”的局面。
借助外力,亲情疏导:法院创新引入“亲情修复”机制,邀请双方共同信任的亲友参与调解。借助亲情力量,从伦理常情角度进行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回顾过往共同生活中的温暖点滴,有效缓和了对立情绪。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启示
情理法融合的司法智慧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固阳县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的典型范例。在家事审判中,裁判不是唯一目的,修复关系同样重要。对于涉及亲情、伦理的案件,司法应展现更多柔性,注重矛盾根源的疏导。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供稿:民事审判庭 李东菊
签发:史小波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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